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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賣餐飲設備ㄉ.平常是隔週休.因之前我先生因為住院.所以我請了5天在醫院照顧他.因為那個星期剛好是我週休.所以我等於休了一個星期.但我ㄉ老闆卻硬ㄠ說我那依整個星期就請ㄌ5天....所以本來週休ㄉ星期六.日不能給薪.但是我平常就算月薪.我本來就週休...應該不能扣我ㄉ休假日ㄅ....請知道ㄉ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2006-10-11 16:01: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君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1.星期六日工資應該照給,無庸置疑!     2.若是平常支薪方式是採月薪制,那麼日薪的計算方式應該是『月薪除以30天』,而不是除以22天或24天或31天。所以,請事假或病假的扣薪額度,應該依此原則扣除,不能依版主問題所述:雇主的原則(扣星期六、日)來計算。但其中,分娩假除外喔(詳:第  50  條)。按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為連續計算)。

2006-10-15 20:23: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我也跟老闆說明過.但是他們說不能只想到我ㄉ立場.也要想到他們ㄉ立場.白白被多扣2天.週休本來就是我休息為什麼要扣掉ㄋ.他們還兇我ㄋ....
真倒楣..

2006-10-17 15:05: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君 1 · 0 0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例假要給薪。

*因為你連續請了5天假等於休了一個星期所以雇主不用給你例假日扣你薪資是正常的。

2006-10-11 19:38: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糖糖~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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