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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工作了48天,公司規定試用期為3個月,但並沒有簽定任何契約

勞動基準法規定是...試用期不行超過40天

但...前天店長毫無預警的把我辭退,但老闆並不知情

我有告知老闆...老闆是說要想想怎麼解決

但...至今仍未有任何結果

我星期一是否該繼續上班

然後...我是否可以提出非自願性離開,本人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 『資遣金』??

2006-10-08 16:02:2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Rebecca 5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還有個問題....

正常來說...所有公司行號是不是應該在員工到職即投保勞健保

但...這間公司不一樣,要自己主動

所以...我真正投保的時間並沒有40天

那...我應該是算在職的天數,還是...實際投保的時間

2006-10-08 16:07:27 · update #1

但...如果老闆已傳簡訊表~願意聽從店長的意思把我遲退,那我是否可以跟公司索取...資遣費呢??? 如果...可以,但資方不願支付呢~~又要如何處理??
然後...如果我要跟公司要『資遣單』也是合理的嗎?? 如果...資方不願給予呢??

2006-10-08 20:43:08 · update #2

哈囉...我不懂,你第三項的解說,可以再講清楚點嗎??
假如...我的月薪是25000,加全勤為26000~~那又是如何計算?? 謝謝

2006-10-08 20:45:16 · update #3

勞保年資夠...是指多久??

不好意思..再請問,不是說資遣費是一個月嗎? 怎會只有2千多而已??

2006-10-09 11:05:34 · update #4

然後...你說拿回公司蓋大小章,但...總公司在高雄耶

是不是我用寄的...並請他寄回??

再者...是不是當老闆決定資遣時,就應該把薪水馬上結算並支付清給我呢?? 如果...他硬要拖延到10/20才給我呢??

2006-10-09 11:08:30 · update #5

SORRY...我有好多問題要問!!
勞基法規定一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那如果我從事服務業一天工作12小時呢?? 可以要求加班的薪資計算嗎??

麻煩你了~謝謝

2006-10-09 11:20:57 · update #6

1 個解答

1. 勞基法已經沒有 40 天試用期規定了.  目前的規定是不管工作幾天, 符合資遣條件要資遣都是要付資遣費的.2. 如果店長沒有給你白紙黑字的資遣通資, 星期一還是要回去上班.  如果店長要辭退你, 請告訴店長, 依據勞基法要付資遣費.3. 依據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48 天算兩個月, 資遣費為 2/12 * 1/2 = 1/12 個月薪資.

2006-10-09 09:31:18 補充:
1. 保留好那份簡訊, 到就業服務站索取一份 "非自願離職證明" , 拿回公司請她們蓋大小章. 如果勞保年資夠, 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如果不願意給資遣費 及 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用那一份簡訊到勞工局申訴.2. 全薪為 26,000, 資遣費為 26,000 * 1/12 = 2,167 元.

2006-10-09 22:42:35 補充:
1. 勞保年資 : 在之前三年內, 參加勞保的年資達一年以上, 就有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 但是你要拿到分自願離職的証明.2. 資遣費是工作一年的年資有半個月資遣費, 工作超過 3 個月未滿一年有 10 天預告期. 你的年資只有 48 天, 只能算 2 個月, 因此只有 1/12 個月的薪資.3. 把表格拿回去請店長蓋公司章, 這是公司該給你的.4. 加班 : 一天 12 小時的確超時, 但是否使用變形工時 ?? 也就例如說是作二休二 ?? 如果是每天 12 小時, 一週超過 4 天, 那就要支付加班費了.

2006-10-08 16:35: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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