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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老闆今天忽然說因為公司低於五人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管年資幾年都是一律年假七天..所以我想確認一下..是否可以給我相關法規的文章我才有辦法跟老闆溝通

2006-10-04 11:47:4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mei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我們屬於資訊業公司才四個人

2006-10-04 12:32:04 · update #1

6 個解答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 7 條 (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
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 8 條 (自願參加保險)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 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10 條 (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
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
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
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 訓之日起
保存五年。


第 12 條 (保險年資之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
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
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
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第 23 條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2006-10-04 12:16: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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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12:15: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lvan說的沒錯哦~
目前有在上人事資源相關課程的kelly…^^…

2006-10-09 11:34: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elly lai 2 · 0 0

資訊業於勞動基準法~業別代號對照表中屬K. 專業、科學及技術       服務業7201電腦軟體服務業7202電腦系統整合服務業7209其他電腦系統設計服務    業7310資料處理服務業7321網路資訊供應業7322新聞供應業7329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適用勞基法不管員工人數多少.

2006-10-04 17:07: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我想你只需要最簡便的答案;不論幾人都適用勞基法。

2006-10-04 17:41:03 補充:
你的公司四個人,只是說不一定要強制保勞工保險,但絕對適用勞基法的 

2006-10-04 13:40: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低於5人僅可以選擇要不要參加勞保,至於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就要看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的行業,若貴公司屬於勞基法第3條的行業,就需依勞基法的規定辦理.

2006-10-04 17:01:58 補充: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只要屬於"勞雇關係"基本上就適用,除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才不適用。換句話說,資訊公司也要遵守勞基法.

2006-10-04 12:19:3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lhcm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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