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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簽訂勞動契約書時皆無載明
遲到一分鐘扣除全勤500元
遲到當月累計5分鐘以上 每分鐘扣薪5元
曠職一日 扣三日薪
另外 當月出缺勤異常達5次者扣除全數服務獎金 且須於下兩月皆全勤才恢復發放
排班時都排好加班 如果情況不允許 則不能不加班
請問 是否合理?

2006-10-03 23:24: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堃育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請不要叫我自己去查勞基法 給我條文 最直接的
請直接回答問題 不要給我個人臆測 3q

2006-10-03 23:41:19 · update #1

3 個解答

勞基法沒有規定到這麼細。就你的問題1.公司在簽訂勞動契約書時皆無載明遲到一分鐘扣除全勤500元。  A:全勤獎金,全部工時都有出勤吧,你只要遲到,就不算全勤,     就算不發全額給你也是合理。2.遲到當月累計5分鐘以上 每分鐘扣薪5元  A:遲到本來就要扣錢...一般而言,5元是稍高,但很多人事系統無法判定     分鐘,所以扣5元,還算蠻合理的。3.曠職一日 扣三日薪  A:這一點就有法源依據了,依勞委會的解釋令,曠職一日僅能就當日工資     停發。4.當月出缺勤異常達5次者扣除全數服務獎金 且須於下兩月皆全勤才恢復發  放,排班時都排好加班 如果情況不允許 則不能不加班。  A:如果你的公司有說明服務獎金是怎麼給的,如果有事前說,那OK沒問     題。     排班時都排好加班,也就是你已都排好班了(含你所謂的加班);     如果不能的話,你只能請假。     因為一般正常是八小時,也有十小時的,如果有人工作一天是十小時,     你拿八小時去算,當然有兩小時被你視為加班,但也許人家勞資雙方議     定,例如工作十小時,再加班的話以1.66倍計算,其實這是合理的。

2006-10-04 13:57: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先談公司規定要用遲到.扣薪資的方式.這在勞基法中.並無規定不可以.但不代表公司就可得承.勞資協商.就要看你們團解的力量.給他有事沒事就集體休假2天.不要3天.因為這樣你們會違反勞基法.2.內政部74年5月17日74台內勞字第313275號函..勞工曠工當日工資不發給.唯有應以扣發當日的工資為限.如有關規定並應明定在勞工的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接事.說明..問你雇主.有無報備主管機關.你有看到公佈出來嗎.如這兩樣缺一種.這就是你們小罷工的理由.讓公司癱範.不然雇主就做大.財團就起來了.3.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因健康或是正當的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時.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罰責77條..雇主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2萬.寫下來.貼在雇主看得到的地方.不然他如果被罰的話.是你們當員工的沒有盡到保護雇主的責任.哈哈.團結才有力量.調解人

2006-10-04 03:19: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妳可以去查勞基法
基本上,現在的顧主所訂定的條約,都是危法的
關於扣除全勤這點
通常都是顧主給妳們的一個全勤津貼,所以,如果沒有全勤,這部份不發放,是沒有危法

2006-10-03 23:35: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yan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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