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標到一個法拍屋..
請問前屋主所積欠的大樓管理費我需不需要付?
所依據的是哪個法條?
我要給管委會看..
謝謝
2006-09-24 09:41:35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jack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根據[欠繳管理費] 但房子目前被法院查封拍賣中之情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7011821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7011822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也就是說若是經[管理委員會]促請於三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者...訴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但如已拍賣程序中...應在還未被拍賣得標前...備其欠交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當然這只是[管委會]應該進行的程序啦!!就我所知被拍賣的房子一般來講都不會繳交管理費的...而[管委會]在拍賣後也很難分配到錢的...除非被標走的拍賣價金高於債權金額..所以既然分配不到錢又為何要去花時間參與分配呢??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7011847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召集義務者。 二、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三、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四、 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五、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依照管理費未交部分..[管委會]若沒有依上述條款[第四項]辦理的話..就會被主管機關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所以說這是[管委會]應執行的程序而已...總而言之...趕快聲請[執行參與分配款]的程序吧!!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明如下:http://www.rentnet.idv.tw/apple9.htm#39 上述方法除了是要給[管委會]一點教訓外…也是讓拍定人能有依據抓[管委會]的漏洞使其知道應執行其事務而未執行…因此管委會除了自己有疏失而覺得沒有盡義務…法拍屋取得的不動產[管委會]也不能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來向繼受人請求管理費… 而為求兩全的情況下…一般來講拍定人為求順利在該大樓方便進出…而[管委會]也希望多少能做點補貼…多半都會打折要求拍定人繳納…當然你也能不繳…只要是法院拍賣時…法院公告中沒有註記[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的話…你就可以不必理會[管委會]的無理請求… 可是之如有註記的話…就必須先查明管理費欠繳情形…併納入投標總成本…如此才不置於投標後還要和[管委會]爭的你死我活的地步… 以下有一則新竹地方法院的管理費判例供您參考… 登入下列網址後…輸入法院名稱:新竹地方法院裁判類別:民事判決字號:88年 常用字別:簡上字 第:111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台北地方法院的管理費判例供您參考… 登入下列網址後…輸入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裁判類別:民事判決字號:92年 常用字別:訴字 第:5009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不知回答的還滿意嗎??
2006-09-26 07:37: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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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0 20:2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勸你還是交了吧 你還要不要住那~法律歸法律
人為了生活往往都會這樣
2007-03-08 21:03: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進口狗飼料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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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07:40: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管委會一般會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來向繼受人請求管理費.台灣高等法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採取不同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立法之主要目的應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參加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為使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拘束力所為規定。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不在規範範圍內。即繼受人繼受契約之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之債務。本院八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民事類第二十三號研討結果,認該條係規範後手繼受前手之區分所有權人地位,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規約或法律定之。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應予注意。繼受人對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債務,因屬原區分所有權人與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後手之區分所有權人除已依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條所定訂約承擔債務者外,管理委員會自應循本條例所定之各規定對原區分所有權人加以請求。且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其無論係經由自由交易買賣方式或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因對於前手積欠之管理費用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並無從知悉,而購買者(含拍賣程序之應買人)亦係針對該區分所有物之市場客觀價值、地理環境、有無物上擔保等加以評估其價值,茍尚應就該區分所有物之前手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加以調查評估,因此部分並無公示性,除強人所難能,亦有礙交易之靈活,而此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本旨,是就前手已具體發生而積欠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實難令繼受人當然承受而負履行債務之責。依此可知,關於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拍定人毋庸負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講了這麼多,就是不管管委會怎麼說都不用繳交前屋主積欠之管理費.也就是說,你跟本無須理會管委會,一般人因不了解法條而錯務的引用,你可以把正確的見解告訴大樓的主任委員.而若你是買來投資的建議捐點錢給社區會有利你日後銷售,若自住我想你應該讓大樓的管委會建立正確的觀念.
2006-09-25 12:41: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浪漫的代價 6 · 0⤊ 0⤋
管委會一般會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來向繼受人請求管理費,這條法律並不適用在這邊。台灣高等法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採取不同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立法之主要目的應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參加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為使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拘束力所為規定。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不在規範範圍內。即繼受人繼受契約之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之債務。本院八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民事類第二十三號研討結果,認該條係規範後手繼受前手之區分所有權人地位,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規約或法律定之。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應予注意。繼受人對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債務,因屬原區分所有權人與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後手之區分所有權人除已依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條所定訂約承擔債務者外,管理委員會自應循本條例所定之各規定對原區分所有權人加以請求。且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其無論係經由自由交易買賣方式或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因對於前手積欠之管理費用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並無從知悉,而購買者(含拍賣程序之應買人)亦係針對該區分所有物之市場客觀價值、地理環境、有無物上擔保等加以評估其價值,茍尚應就該區分所有物之前手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加以調查評估,因此部分並無公示性,除強人所難能,亦有礙交易之靈活,而此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本旨,是就前手已具體發生而積欠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實難令繼受人當然承受而負履行債務之責。依此可知,關於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拍定人毋庸負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一般房子買賣過戶,買方都會要求賣方結清積欠的管理費,造成很多大樓管理委員會一個普遍的習性,買方要負責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法拍屋雖然也是買賣的一種,但它是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買方根本不能約束賣方結清管理費。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関,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但如在拍賣公告中有記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則拍定人繼受前手積欠管理費為本次拍賣必要條件,得標人當然得繳清前手債務。所以法拍屋得標人是否應繳清前手積欠的管理費,分為兩種情形:(1)拍賣公告載明,由拍定人承擔,則拍定人就必須承擔。 參考判決:臺中地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 (2)拍賣公告未載明,則後手不必承擔 。 參考判決:A.臺北地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 B.高雄地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 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9-26 10:08:51 補充:
本人回答的前半段確實引用網友〔一個人〕,現為〔浪漫的代價〕永慶不動產鳳山文山店曾回答一部份;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52207335
而在案例參考引用網友〔leo〕回答提出的判決案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70808135
,他們兩位的回答精華令人讚賞,在此對引用提供者致謝!
2006-09-25 06:17:5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依目前法院見解,後手原則上不需要替前手交管理費,前手積欠的管理費要自行負責,但是,若法拍公告裡面已經有將管理費積欠的情形註明在拍賣公告中,則這個積欠管理費的公告成為買賣契約的一部份,後手就要承擔交管理費的義務,所以買受人要自行將管理費估算為拍賣價格的一部份。至於管理費的追討,拍賣前當然向原屋主追討,拍賣後則向新的屋主討,因為比較容易討到錢。
2006-09-24 17:51:2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Chia Paomr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