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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某公司 上班半年多 2006/03/13~2006/09/22 全職性質 週休二日
公司在22日(五)下班時才說明 因為不景氣 要收掉其部門 所以必須資遣我
說是3天的預告期 薪水會算到25日
同意書 公司讓小弟帶回來簽署
同意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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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因為不能勝任甲方指派之工作、而甲方又無其餘工作可以安插乙方
故乙方願意接受甲方之資遣。
二、乙方同意領取NT 4500元 為資遣費。
乙方並拋棄其餘一切勞動基準法之權力。
三、本同意書一經簽署、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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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疑問的是、第二點 乙方並拋棄其餘一切勞動基準法之權力 這句的涵義
是否 小弟能向公司爭取到什麼應該爭取的呢?
資遣的費用 是已滿一年 一個月的工資計算 那未滿一年 半年以上呢?
而之前在公司 每個月 領薪水 固定所繳的福利金 是否能拿回來呢?

拜託大大們 幫幫小弟解答一下吧 謝謝><

2006-09-22 22:58: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enny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1.他要你22日走,薪水算到25日,乍聽之下似乎很好,但是別忘了,三個月  未滿一年是十日預告期,若不給十日預告期要給十日預告工資。2.你不是不能勝任工作,而是你的公司面臨改組;你的確可以接受公司資  遣。  但是你的權益如下:  *要討回剩餘七日預告期工資。 *資遣費似乎有新舊制差異,可能要再問,但仍要以你的薪水為計算基  礎。 *你不能拋棄勞動基準法之權力,你可以但書,雖然簽署本同意書,但我  仍堅持保留政府賦予的法定權力。  大概是指(十日預告期工資) 資遣費就按比例計算,至於福利金一定拿不回來,因為公司可以主張,公 司書報、茶水、點心都算福利 

2006-09-23 00:3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你很聰明.這第2點的確有問題.勞基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的計算為.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所以你可以主張你剩下的半年.也是要計算資遣費的.福利金一事.你也可以駐張.因為你有貢獻.當然要有收穫.況且今日的離職.非是你自願的.所以你主張要拿回你以往所有繳出去的錢.如有用再你身上的.當然設以扣除掉.還有就是放棄勞動基準法..這是不能放棄的.因為...勞基法是政府規定雇主要給勞工的福利.又不是公司立法的.所以公司不能主張勞工要放棄政府給的福利..政府給你的福利.就是非自願離職員工.雇主應該開立菲自願證明書.可以讓一時失業的勞工.可以領最多6個月的失業給付.這樣家庭的經濟來源.才不會一下失去依靠...你的雇主也很聰明.是犯法的聰明.義務調解人

2006-09-23 03:15: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1 0

今天去公司談 的確..福利金是拿不回來
而有關預告其十天對方只給三天部分 對方說要查明看看
再者 有關資遣費的問題
我詢問對方後 對方說 羨在勞基法是規定
滿一年者 是0.5個月
所以半年是0.25
可是 我自己去查 都是寫一個月
對方說 他是看最新的勞基法
可是我自己查的也是新的(94年12修訂的)

哪位大大能告訴小弟
最新的勞基法 規定 是一個月 還是0.5個月呢

2006-09-25 11:56: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enn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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