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某間連鎖超商打工,這一兩星期連續盈虧,最扯是一天之內還虧到三千多塊錢,我做過的便利商店是交班後列印當班資料,自己直接核對金額(+投庫的)就知道有沒有虧損,再給店長看就可以了,他的不是,全部都是店長用的,用好就直接跟你說少多少錢之類的....全部都是他們店長全權經手,所以我們懷疑是店長動手腳,所以就勸她離職,不過現在礙於她傻傻的有簽了一年合約,一旦毀約就要支付一個月薪水(1w5.6千吧),所以請問知識+個前輩們請幫我們一下解決問題吧!
問題一、這店長的行為是否有問題,該向上提報嗎?
問題二、他們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要自行支付薪水給他們?
2006-09-22 20:48: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ir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當然要向上反映.因為這已經牽涉到詐欺跟偽照文書的行為了.不是民法就可以處理的.因此你可以先跟店長說..你要向上反映.一但確定是店長的錯.那民法跟刑法你們一定是會提出告訴的.至於簽約一事.因為店長已經有確定的違法.所以你們就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者.勞工可不用經過預告.而終止契約.請雇主開非自願離職書.還要資遣費.所以你建議雇主用一小時的時間考慮一下.他要如何處理.等時間一過.你們就依法行事了.義務調解人
2006-09-23 05:28: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違約金的條文與金額,都可送交法院作最後裁定,如果條文與金額明顯違法公序良俗或一般社會狀況,法院會裁定無效,基本上經過法律程序,違約金只會變少不會變多。
2006-09-23 12:45: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bc 7 · 0⤊ 0⤋
連鎖的便利商店,對於金額、投庫都一定有正常程序;就算是加盟店也一樣,要用他們的商譽,就要照他們的遊戲規則走。所以店長的行為已經不當,你可以向店長抗議,依據xx超商的規則不是這樣子執行的,你怎麼另設一套呢?如果店長執意,那麼你就說,我只有去總公司及勞工局申訴了,這不是合法的盤點,自然我就不必負責。合約是有效的,違約金不是店長要求,而是雙方議定(合約一定有雙方簽名)。況且違約金的金額與薪水還有對價關係。
2006-09-22 21:30: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