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過世的父親遺留了屋齡30年的一間店面(地上5層共8棟,但地下室全部連結成一個大空間未隔間只有一個出口)我們是邊間1號而隔壁2號打通正下方地板並隔間,後來我們也於3年後打通地板,把沒有出口的地下室直接當儲藏室使用.
現在忽然出現一位代書自稱代表已經解散的建設公司,要求我們每月付5000元,並一次給15年支票後即可”和平佔有”, 我的問題是:
1. 支付5000*12*15=900,000後”和平佔有”表示地下室的土地所有權是我們的嗎?可以過戶給我們嗎?
2.代書說若用買而過戶因有增值稅所以要價200萬,怎麼回事?
3.請給我建議好嗎?謝謝!
2006-09-21 11:45: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安安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你可以先到地政事務所調資料看看地下室產權是屬誰的或是住戶共同所有.
妳要確定代書是否有文件證明確實是建設公司委任的.
一般正常的5樓公寓地下室應是住戶共有的.
2006-09-21 17:20:30 補充:
就算地下室是建設公司的你們也要堅持要建設公司出來談.也可以不要理代書大不ㄌ讓他去告在來談.不然建設公司要妳的地下室也沒用.
2006-09-21 13:15: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透明 7 · 0⤊ 0⤋
想請問發問者,這個問題最後是如何解決的?
2011-05-14 06:12: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uke Togo 3 · 0⤊ 0⤋
佔有就是不支付代價使用,既然要錢,說不定是設圈套,讓你們先承認租賃。
失去佔有的權力。
佔有可否過戶?不行~民法769、770所指的佔有時效取得,以他人為登記簿動產為前提。大樓地下室,已經不可能符合要件。
而且佔有是建物,所有權人頂多以民法767之物上請求權排除現在佔用人。也不會有時效取得某他像權力的問題。
增值稅200萬?你私下去找個可靠的代書吧!稅金不是隨便開價的!
建議:搞清楚對方來意,以及你的法律立場。再來真的有佔用之疑,大不了拆屋還地、回復原狀,追5年的租金。我看你的發問感覺對方擺明來坑的!給他告吧!但你也要有一些法律後盾。
法律艱深,如果有不懂。歡迎再問!
2006-09-22 10:07: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3500c.c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