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不走勞基法而走公司法權益被剝奪 ,請問兩者有關得差異?謝謝 '
2006-09-19 11:53:4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公司法與勞基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截然不同的。
公司法是規範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有關前揭公司的成立、營運、破產或解散等都是由公司法所規範,所以公司法規範的是公司或公司負責人營業方面,公司法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直轄市以外的是行政院經濟部。
至於勞基法是保障勞動工作者的權益,規範僱用人對受僱者所應盡最低的義務,也就是說雇主給予受僱者的薪資、保險、休假、退休等不得低於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各縣市是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有關受僱者的待遇、福利還有與雇主的糾紛爭議等方面問題都是勞基法適用的範圍。
原則上公司法與勞基法並不相衝突,因為規範的主體並不一樣。
所以說如果你的問題是有關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問題,那應該依據勞基法的規定辦理與公司法並無關係,如果是你們公司營業上而非僱用上的問題才有所謂公司法方面的適用。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06-09-21 04:41: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每一家依公司法成立登記的公司行號都要依公司法執行。
每一家雇請員工進行工作以付出報酬的公司行號都要依勞基法來處理勞資關係。
兩者是不同的,也是不牴觸的
2006-09-19 13:48: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基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公司法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兩者規定的內容完全不同,若您是勞資問題,適用勞基法,基本上與公司法無涉.
因您未說明何種權益被剝奪,故無法詳細回覆.
2006-09-19 12:14: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lhcm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