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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無結社權?
若有,規範於何種法規?
無,可否依憲法所保障權利來救濟、爭取?

2006-09-18 20:21: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PP大大
感謝你所提供之資料,該資料係為何時新聞?最近有無更新相關消息

2006-09-19 19:22:45 · update #1

1 個解答

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勞雇之間的契約關係,在考試院審查完成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中仍規定,公務人員不能罷工,也不能集會結社。

記者:何旻燁 |台北 報導∣08月31日 14:44

省府員工及中華電信員工已為了自身權益多次走上街頭,不過,銓敘部長吳容明31日表示,在考試院審查完成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中,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勞雇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公務人員未來仍不能罷工,也不能集會結社。

為了因應民主政治發展及「工會法」的修正,並落實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及結社自由,及84年2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373號有關公務人員應享有結社權的意旨,考試院已審查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增進工作效率,並促進聯誼合作。

銓敘部長吳容明31日在考試院長就職4周年記者會上表示,為了順應時代潮流,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已由「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但是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適用工會法和勞動基準法的勞雇契約關係,因此不能將勞工享有的罷工權和集會結社權套用在公務人員身上。

吳容明表示,公務人員若罷工,會嚴重影響到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此「公務人員協會法」並不賦予公務人員罷工和集會結社的權利,但是公務人員得就福利事項、辦公環境、行政管理和服勤方式和時間等事項,與上級單位展開協商,爭取自身的合理權益。

不過,吳容明也指出,公務人員得與上級單位展開協商的事項也有諸多限制,包括公務人員適用的相關法令中已明文規範者;可經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訴願復審的事項;可循其他行政救濟模式爭取的個人權益事項;以及涉及國防、國家安全、警政、消防、獄政等相關事項,一概不能協商。

「公務人員協會法」將於9月7日下周四送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後,與行政院會銜後送立法院審議。

2006-09-24 09:30:17 補充:
nnn119n 您好:此是89/8/31的文章,現今已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也已開始實行,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協會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十一樓第三會議室召開成立大會,李逸洋局長希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協會能有示範、火車頭作用,..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四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2006-09-24 09:33:50 補充:
----依法條規定公務員可有的法定結社有: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愚曾讀法律書籍寫道,目前在台灣公務員沒有罷工權(某些國家才有)。

2006-09-19 06:01: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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