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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試用期三個月是合理的嗎?會不會太長阿?
那試用期間是不是不支付薪水的呢?謝謝

2006-09-18 13:57: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以往企業慣例是以三個月為試用期,但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的規定,但不代表公司不能用前三個月做為觀察期。只是在試用期間法定福利一項都不能少(包含薪資、假期、扣薪原則(例如病假半薪)...)但是公司福利可以暫時沒有(例如生日禮金...)在試用期間是支付薪水的,但在試用期後不保證一定調。

2006-09-19 18:08:06 補充:
如果公司在三個月內解雇你還是要依法給你資遣費。

2006-09-19 14:07: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試用期三個月是正常的,
有些公司也是這樣來對新人,(怕他不適應也怕你不適應而走人)
而試用期按規定是必須支付你的薪水,
沒有支付是不合法的喔!
你可以查詢勞工委員會。

2006-09-18 18:18:52 補充:
簡單來說,試用期也就是你工作幾天她就要給你這幾天工作的薪資,以實際工作來算三個月就給三個月的薪資,做不到三個月試用期就自己走人或是公司解雇你公司也必須支付你這段期間的薪水。

2006-09-18 14:01: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天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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