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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了一個工作(未定合約)未滿一週做了5天
他卻說因為我試用未滿7天根據勞基法領不到薪水
我覺得很不合理.....可是又沒辦法
可以幫幫我 有了解勞基法ㄉ人ㄇ
勞基法真的是這樣規定ㄇ??????
真是欲哭無淚 覺得很委屈

2006-09-16 10:06:1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nicole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提供勞務是勞工的義務,因工作獲得報酬是勞工的權利,勞工已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依勞基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否則即屬違法。
(1)試用期的權利保障:事實上勞基法試用期的期限四十天,已經被刪除。即使如此,公司如果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按照勞基法中關於解雇及資遣費的相關條文辦理,也就是說,在試用期解雇,公司仍要提出理由,並發給資遣費。而您在試用期間必須加班,因此在要求資遣費以及您應得的薪資的同時,也別忘了把加班費一併計入!
(2)另外對於面試與實際工作內容不合之處,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於訂定勞動契約時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之虞者』,員工可以不經預告便終止契約。也就是說,如果面試與實際工作內容不合時,雇主違反了這項規定。而如果您還想留在這家公司工作,就必須與雇主再協商工作內容。雖然最後公司以開除的方式處理您的人事案,但還是提供這項訊息給您做參考!

2006-09-16 14:56:32 補充:
勞基法所有的保障,都根源於「勞雇關係」;而員工一旦為公司服務,就算「勞雇關係」的開始,「試用期」當然也不例外。即使只工作了3天就離職,公司也應發給3天份的薪水。

2006-09-16 14:56:47 補充:
勞基法所有的保障,都根源於「勞雇關係」;而員工一旦為公司服務,就算「勞雇關係」的開始,「試用期」當然也不例外。即使只工作了3天就離職,公司也應發給3天份的薪水。

2006-09-16 10:49: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瑀荷 6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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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09:13: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一)--標的及受領權人)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79     條 (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老闆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跟老闆溝通是要給付你薪水,或是等到被罰款後再給付你薪水.

2006-09-16 14:17: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基本上你只要是有工作他就應該付給你上班工作的薪資
除非你有另訂立合約,包含其他費用
不然他就要付給你工資
去跟他要

2006-09-16 12:47: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ay 2 · 0 0

勞基法沒有這個規定,所以老闆騙你,你如果不相信,你可以去查證勞基法。http://www.101lge.idv.tw/3data/g1.htm

2006-09-16 11:40:1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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