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想請問一下~
情況是這樣
員工甲在7月4號來應徵當美髮助理,店家有再三的詢問是否只做暑期,但員工甲都說是要做長期,第一個月員工甲薪水領12000元,他並無提出任何異議。
等到員工甲8月27號提出辭止,店家告知行規必須一個月後才行離職或者請到有人來替補他的職位時才行離職,結果員工甲自行決議作到8月31號離職,不在與店家連絡。
店家每月結算是從每月4號算到下個月的3號,每月12號發薪水,依美髮行規規定隨意離職是可以全額不給薪,但是最後店家算給員工甲的薪水業績6000但是扣掉曠職3天3500元實領2500元,店家基於未做滿月不給底薪3000元。

ps.店家在員工提出辭職時,有軟性挽留,並允許如有重大急事願給予請假或者是任何幫助,員工不于理會。

員工甲在9月13號來領薪水,不滿薪資被扣,9月14帶著親戚來理論,並揚言要告上勞委會
請問告上勞委會的話,誰是勝利的一方?
還有一點請問一下店家如無營業登記,開店一年,會給予多少的罰款?
無營業登記是否會影響告上勞委會的結果?

請懂ㄉ人,幫我解答謝謝~

2006-09-15 20:12:3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ICE CREAM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員工只是助理學徒,以美髮的抽成本來就沒有很高
以一般的的公定價,給於這樣也違法嗎?
還有我忘了補充依點,員工除了領薪水外還有每天都領的餐費100元。

2006-09-16 06:02:33 · update #1

3 個解答

1.依據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  上未滿一年,需要給十天預告期。  但並未規範未滿三個月應給多少天預告期,也就是說不給預告期也不違  規。  然而店家要以一個月為由,或是找到人再離職(如果長達一年找不到呢?)  這是不合法的。2.美髮行的行規的位階,在國家憲法、法律與命令之下,所以與法律牴觸的  部份都是無效。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九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3.員工薪水應以議定為主,但不可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5840/月或520/天或66/  小時。  至於所謂的曠職,依勞委會解釋令,曠職一日限扣當日工資,多扣就是違  法。4.員工依法辭職,法律沒有規範預告期,亦即沒有預告期也可以,至少他也  給了三天預告。  就算不理會軟性挽留那又如何,他就是要辭職。5.如果是因為違法扣薪,去勞工局告的話,店家一定輸。6.未辦營業登記不是勞工局主管。

2006-09-16 11:41:27 補充:
抽成可視為業績獎金,餐費可視為伙食津貼,這些連同你所領的其他錢,都要算在薪水裡;至於公司是不能扣你任何錢的。不過你可能沒保障,因為公司未辦登記,就肯定無勞保,沒有勞保就很難舉證你是他的員工,所以盡可能收集證據,就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了。

2006-09-15 20:4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9-09 19:58: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按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簽訂勞動契約時.有虛偽的意思表示.而使雇主有損害之慮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你的重點就是問她.當初問她的時候.說可以做長期的.那又為何在短期間就提出要離職...你就針對這一點要她提出合理的解釋.不然你會到勞工局先告員工欺騙雇主.至於你公司的登記一事.不關勞委會.或是勞工局的事.這是工商登記科在管的或是國稅局的事.因為有關於營業稅的問題.義務調解人

2006-09-17 10:17: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