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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騰本上的建物他項權利部
登記原因:接管
是什麼意思???
一般不是第一次登記、拍賣、繼承
接管:是被接收的意思嗎?
他項權利部不是貸款的部份嗎?

2006-09-15 12:24: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接管
權利人:中華民國
管理者:內政部營建署

2006-09-15 12:26:16 · update #1

3 個解答

這是指這間房子原屬於另一個公家單位所有~這是依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所作的移轉,意指這間房子原屬於另一個公家單位所有,因為目前該單位對於這間房子已無使用上的需要或是該單位將進行裁撤,所以過戶給另一個單位做管理,就叫做接管;你可以去掉這間房子的異動清冊,就可以知道他原是屬於哪一個單位的管轄,接管的相關規定如下: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配合辦理事項 一、各管理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用途廢止時,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自動申報,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接管。二、各管理機關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標的。 (二)不動產取得來源。 (三)原定用途及使用現況。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使用分區及編定。 (五)處理得款歸解方式。三、各管理機關應檢附文件(一式三份)如下: (一)不動產清冊 (二)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自管理機關取得管理權源至現行之謄本)。 (三)地籍圖或建物平面圖謄本。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使用分區及編定之證明,但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使用現況圖或照片。 (六)處理得款非解繳國庫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四、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時,除情形特殊經商得國產局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移交。所謂情形特殊得現狀移交之規定,請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產接第八九○○○一六三九七號函修正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五、處理得款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國產法第七條規定解繳國庫。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非營業循環基金價購取得或奉准納為基金來源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明屬實者,由國產局扣除作業費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環運用。 (二)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經管之國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屬列入資本者,由國產局扣除作業費後,悉數撥交該事業機構循環運用,依其預算程序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六、各管理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提供地方政府或需地機關申請撥用者,為簡化作業程序,得洽該管政府或機關申請撥用,由該需地政府或機關同時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報請行政院核准撥用事宜。七、主管機關接獲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函,應督促原管理機關檢送所有權狀、移交清冊及相關資料,逕洽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會同辦理移交接管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2006-09-15 20:15: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

他項權利,應該是設定抵押權,例如國宅或新市鎮房屋,或一般房屋,早期民眾向台灣省政府申請優惠貸款20年,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原是台灣省,管理者為台灣省建設廳,88年精省後,省有貟產由國家概括承受,包括權利,抵押權即由國家接管,管理者變更為營建署。

2016-10-02 19:14: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ulu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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