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無故曠職超過3日.公司可訂定條款為自動無薪離職嗎?
或員工工作滿多久?曠職超過3日.公司仍需支付其薪資?
2006-09-15 16:28:4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玄嬰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那是否可訂定規定.超過3日視為自動無薪離職.我們公司訂的是如此.還有曠職一日扣3日薪.跟員工告知時.員工並無不同意.那有違法嗎?
2006-09-15 18:57:00 · update #1
這樣的話.如果員工是惡意離職.雇主只能自認倒楣了嗎?
因行業別的需要性不同.恰好是需要人手的公司.因人手不足.可能造成公司營業上的損失.這樣也無法約束員工善意離職了不是嗎?
2006-09-16 07:35:12 · update #2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例如員工95/8/1(二)上班~8/28(一),但8/29.8/30.8/31都曠職,公司可以通知員工逕自不必提預告期,終止勞動契約,也不必給資遣費。但是你必須把8/1~8/28的薪水算給他,不能多扣一塊錢。-------------------------------------------------------------------我不懂你的自動無薪離職是什麼,難不成連八月份的薪水都沒有,如果貴公司真的有這條,建議刪除,因為這是嚴重違法。因為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有規定雇主不能預扣薪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也有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員 工。此外,曠職一日扣三日薪是嚴重違規依勞委會解釋令,曠職一日僅能扣發當日工資。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就算員工同意這種條文,但牴觸法令的條文都是無效的。
2006-09-19 21:30:53 補充:
惡意離職法律早有規範,依七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你違反的條文中有第十六條,那麼依七十九的規定可以處二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鍰。
任何人都有工作與否的自由,所謂的善意離職自然是依法令給足預告期,既然給足預告期,雇主用什麼理由來約束呢?
2006-09-15 20:58: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15 14:02: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定條文之前.先問一下勞工局.不然一公佈出來.反而會成為勞工申訴的證據.因為你不能說勞工沒講話就代表他們同意..法院也是要趙XX開口說話.法官才能判決..所以他們不說話.只能很中立的解釋.他們不懂.或是根本就知道公司違反勞基法了.根本就不理你.義務調解人
2006-09-16 06:03: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1.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員工如無故曠職超過3日(連續),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2.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代表可以不發剩餘薪資,建議通知員工(最好以存證信函才有法律效力)到公司結清薪資,及辦理離職手續,以免反被員工申訴.
2006-09-16 01:06:50 補充:
超過3日視為自動無薪離職,還有曠職一日扣3日薪皆與勞基法牴觸,無效就算員工並無不同意.也是違法.
2006-09-15 16:54: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ei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