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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在一間飲料店工作 雙方有簽訂合約定半年約 工作未滿半年 離職當月扣半薪 我八月份做了18天 由於某些原因 想要提出離職 於是在9月10號離職
9月領薪水 只給了半薪 老闆說 由於我工作天數未滿30天 所以扣8月的薪水
但是 合約上明明寫說 扣當月離職薪水的 也就是說 要扣9月份的薪水才對 是他們沒說明清楚...
想請教說 1.這份合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是否聽說過有飲料店簽合約簽半年的有符合勞基法嗎? 3.另外半薪我是否可以要的回來....照理講 簽訂合約 基本上 應該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 但是當時他們卻沒給我一份!!

2006-09-13 19:07: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合約可能是合法的,主要還是違約金的問題,這不單純是勞資問題,有到民法層次了。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雖然勞基法有這條,但是雙方簽定的合約,能不能用「預扣」的字眼來看,的確有疑問。此外,依合約而言,工作未滿半年,離職的話,扣當月薪水;扣八月半薪亦屬合理(這要看你的違約金與工作報酬間的對價關係平不平等)。但合約卻如此寫,這證明合約的內容並不完整,你試者去勞工局申訴吧

2006-09-14 05:29: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我是招募棒球隊球員的發問者,請到您迴達我問題留下mail我好方便記家族網址給您好嗎?

2006-10-30 00:12:19 補充:
http://tw.club.yahoo.com/clubs/Black_River/

2006-10-29 19:12: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野球魂~HUNG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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