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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工讀生被資遣的話是否比照正常一般員工的資遣??
朋友唸書(夜校)時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後畢業轉為正職總年資將近三年,
聽說要以不配合加班,能力不足等理由被資遣。請問懂勞基法的各位大大這樣子年資是否以三年為準,上班期間皆有投保勞健保。
有切身經驗的大大希望可以提供詳盡一點的解答。

2006-09-13 17:23: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st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可以在請教一下,如果於前一年的工讀期間有與公司簽訂半年期契約,之後才沒有簽訂,這樣也可以算入資遣的部分嗎?
如果簽約的部分不可以當作資遣年資是否就該計算為一年多的遣散費。

2006-09-13 19:02:01 · update #1

3 個解答

1.工讀只是一個職稱,只要找在學學生都可以稱工讀,那麼老闆去進修MBA,  也能算工讀嗎?  所以應以年資為凖,而勞保投保年資就是證明,不能因為你以前是所謂的  工讀生,後來變正職在年資上有差異。  只要是連續工作時間,年資都要合計,不只要給資遣費,還要給預告期。2.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將近三年但並未滿三年,所以公司要給你朋友20日預告期,或補20日之工  資。(你不能說你不要預告期,就算你不要,雇主已給你,如果你不要,頂  多只能算自己放棄)  另外,你每星期最多可以有兩天的計薪謀職假。  至於年資,要精確算到天數,就算差一天三年,也不能算三年3.至於資遣費的法條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  主。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公司可以資遣你,但要付將近三個月(二個多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年資滿一年付一個月,二年付二個月,未滿一年依比例分配。  至於資遣費的計算,你的情況是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謂工資總額(就是你實領含底薪、津貼之類的),除於六個月總日數,得  一日工資,再*30天,得一個月平均工資。  假如你前六個月每月實領30000,但最後一個月加上績效獎金1000,那麼薪  資總額就是30000*6+1000=181000  假設總日數為180日,那麼日平均工資就是1005。  那1005*30=30150。  你的資遣費就是30150+30150。如果你第三年只做十個月,那麼就是30150*  (10/12)=25114

2006-09-13 18:3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前半年是定期契約,與後來不定期的勞動契約不是同一個契約,原則上不能計入。

2006-09-13 21:30: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水蜜逃姊姊 3 · 0 0

直接打去法扶基金會請他們的律師幫忙看看他們的理由合不合理另外還可以到勞工局去投訴爭取自己的權益加油

2006-09-13 17:25: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harum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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