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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曠職從星期五至星期二才來上班~星期日不算的話是三天,我可以叫他走人嗎?但他沒來那幾天我也沒有打電話給他我可以叫他走人嗎?他星期二來上班時我也沒有馬上叫他走人~這樣到底能不能叫他走人呀?!他以他的能力要求我薪資給四萬但上班後確沒有看見他所講的能力常常搞烏龍又影嚮公司進度。上班到現在已經滿三個月了我要他走人要給資遣費嗎?如果要的話要如何計算呢?

2006-09-13 05:38:09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鳳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各位的回答~

2006-09-15 09:56:01 · update #1

8 個解答

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不需要付資遣費,不過必須在發現員工有這種情形的30天內處理。提供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006-09-13 05:51: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cky 3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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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14:22: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要注意的是1.無正當理由(是否事後有請假)2.三十日內(距離他曠職是否已過三十天)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可以不用給資遣費

2006-09-13 05:59: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iuck 4 · 0 0

你可以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直接開除,並且不用付資遣費,但是要在30日內解決。下列法條給你參考:

 第十二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006-09-13 05:52: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姐 2 · 0 0

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你的公司週六有工作?那就是連續三日曠職,你週二得知他連續曠職三日,所以依第十二條第二項,你可以在得知三十日內為之。所以你還是可以現在叫他走,我想你公司的出勤記錄可以顯示他曠職三日,而且還連續的。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你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你也不必付他資遣費。

2006-09-13 05:51: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 可以的, 曠工三個工作天可以開除!
(2) 是他應該打電話給你或他的上一級主管!
(3) 星期二你又讓他上班, 這樣就很怪了~ 他有補請假嗎? 如果沒有, 就算曠工!
(4) 一般滿試用期後, 當雇主要裁員,首先要合法,也就是要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資遣費計算方式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預告工資,依規定工作滿三年以上,須給付卅天的預告工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付十天的預告工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須付廿日預告工資。

2006-09-13 05:51: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小人物 5 · 0 0

無故曠職,很簡單就扣薪水,並且請他解釋為何曠職,若你真不喜歡這名員工,你當然可以Fire他,只要是先跟他說(一個月前),你不用付資遣費,但如果是很突然的叫他走人,那對方有權力跟你要資遣費

2006-09-13 05:46:5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imils2001 4 · 0 1

直接叫他滾就好,說試用三個月,你不適合,這樣就好了,還資遣勒,還能連續翹班,根本沒有心想上班

2006-09-13 05:42:3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追風透骨丸 2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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