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半年9/11提出離職,公司說要作到下個月,可是別人提出離職都可以很快的批准,正常不是提前告知就好了嗎?又因為現在要接近週年慶公司不會這麼輕易放人,我懷孕兩個多月又常常要上全天班又是站一整天,身體很不舒服~主管又警告說,曠職三天等於離職,曠職一天要扣三天的薪資,三天共扣九千公司要孕婦上全天班十八天,這樣合理嗎?小產的話他們會負責嗎?
2006-09-12 21:24: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selina 5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 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你可以前十日預告。2.依據勞委會的解釋令,曠職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3.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你先跟公司講你要調工作,如果公司不同意,指出勞基法第五十一條給他看。如果公司執迷不悟,你就指勞基法第十五十六條給他看,以及勞委會解釋令。你再跟他們說,我只是要離職,又不是要跟你討資遣費,犯得著我去勞工局申訴嗎?如果媒體知道,對公司形象不是一個很大的傷害嗎?(違反勞基法第五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委會的解釋令)
2006-09-13 09:33: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鬆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你提出書面的申請.引用法規.自己留底一份.如公司不准.而你又因此有狀況發生.你才有證據提出求償.勞委會有解釋函.曠工只能做當日不給薪資.不能扣勤全勤...還要扣三天.他如果敢扣錢.勞工局就敢要他們將錢給吐出來.你按勞基法的規定辦事就沒錯.公司違法了還不知道.難道要到勞工罰站後才會學乖.義務調解人
2006-09-13 03:48: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其實知識裡面就有很多人詢問及回答了
1.三個月內為試用期,隨時可說掰掰
2.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要提前10天告知主管
3.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要提前20天告知主管
4.三年以上,則需提前一個月告知。
經告知主管離職(填寫離職單給予主管)不管他批不批,時間到就可以離職了妳。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經告知離職後,每星期有兩天可請面試假(工資照給付)。 若離職後原公司積欠工資,將可提出告訴。
2006-09-12 21:36: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fish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