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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人事或了解勞基法的朋友,請問公司一進去要簽約,包試用期的話,總共要簽1年3個月,未滿而離職要賠三個月薪水。雖然公司人事說以前也有人遇過,但沒有真要要賠,但是誰知道公司的政策隨時會改呢?我很擔心這一點。
(目前還沒簽約)

所以我想了解,真的未滿約定時間離職而賠違約金在勞基法或法律上站得住腳嗎?如果是不對的,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再來,賠3個月薪水,這樣合理嗎?
(如果一進去都沒有教育訓練等培訓的話)

另外,公司說工作是責任制,加班不會給補休,也不給加班費,只有誤餐費。也許連周末有時候也要來加班,但週末可能會另外給補休,這樣合理嗎?

因為不太了解,如果這方面的勞務問題,在台北市可以洽詢哪個單位會得到更完整的解答?

謝謝大家!

2006-09-12 06:42: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這份工作性質是偏向工程師,但不是寫程式的
也許是公司不大,之前的公司會給加班費

2006-09-13 06:44:22 · update #1

2 個解答

1.違約金的訂定,勞基法沒有禁止,這就算一般民法的範圍。2.違約金的訂定合理與否,應視與薪水間有無對價關係,個人認三  個月明顯過高,就算雇主要資遣勞工,滿一年也不過才一個月平  均工資。  但如果日後真的發生違約金賠償問題,很容易走法院。3.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站得住腳,但是三個月與你的薪水,顯然對價  關係有點不對稱;但如何判定,還是要等打官司時,由法官判  定,也許照價賠償,也許減輕給付。4.有很多工作實在無法給加班費,例如軍人、警察、研究機關的研  究員、單位主管(台北市長有加班費領嗎?),如果你是RD性質的  單位,責任制肯定站得住腳。5.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

2006-09-12 13:35: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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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22:35: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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