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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8月底要求我做到9月底離職,原因是"不適任",最近告知可以簽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協助我申請失業補助金,但要求我簽保證書,放棄不領公司的資遣費,公司也絕不會付給我資遣費。

今天總經理說公司是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解僱我,並說明以這條理由解僱,不但公司不須付資遣費,而且我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據說總經理在前公司是專門處理這類事件的),因我已工作了3年多,公司才願意提供我上列寫的協助但要求我簽立保證書不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就他的說法,如果我不簽,公司會一條一條的,把我犯過的錯明文列出,表明公司不是資遣而是解僱,目前,公司與我之間均只有口頭上的討論,還未有書面化的文件;但我有錄音存證。

我想請問,我在公司做了3年多(會計),犯錯是一定有的,但如何購成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情節重大"?? 這真的有很大的空間! 我看了勞基法法條幾次,實在不確定我倒底能不能向公司要求資遣費、或該不該簽下不要求資遣費的保證書以拿到非自願離證明?

麻煩懂的人幫我解釋一下這個法條及問題,謝謝!!

2006-09-11 19:26:58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Josephine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p.s.公司之前沒有會計制度,最近才改用正式的會計制度但舊制仍未廢除,故我新舊二種方式都要做,造成每天加班到8、9點,一天工作12小時還是做不完而致工作有延誤或有出錯,而且公司是制度是責任制,也就是加班不給薪,但又規定遲到超過半小時要扣薪(雖然我不遲到),這樣就不算是責任制了不是嗎?

2006-09-11 19:35:06 · update #1

謝謝Ivan。
您說的我都了解,我最主要的疑問是:
1.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怎樣才算是情節重大? 這牽涉到公司使用此條文的適用性,及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的關鍵

2. 只要是非自願離職,無論是何原因,公司均須開立證明,我也都可申請失業補助是嗎?

2006-09-12 02:40:35 · update #2

謝謝亮輝。

我剛才找到失業給付的條文,的確若公司用勞基法第12條第4項的條文,我是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由於失業給付須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那我應該先簽保證書拿到證明後,再去申訴,還是不簽、什麼都拿不到,再去勞工局申訴?

我的想法是,依第二個方法似乎很冒險,事情解決完時都不知道是何時了,這對我失業期間暫無法領到失業給付維持生活是個大問題!因我還有房貸小孩要養!依第一個方法我也許可以主張簽立的保證書是公司的要求開立非自願之離職證明的條件,所以是無效的?? 可是這樣畢竟是違反和公司之間的協議誠信 雖然要離職了,非不得已實在不想做的這麼難看!!

2006-09-12 03:13:43 · update #3

請問教亮輝、mm,二位是義務調解人/顧問嗎?

二位的說明均是主張不要簽任何文件、可到勞工局申訴;可剛才看看其他人的問題,好像申訴或協調也不一定有結果,時間也可能長達半年?

可否再請二位或其他有實際經驗的人提供寶貴的意見讓我參考:
1. 如公司開給我的離職證明原因是解僱或開除,我要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如不能很快找到工作,失業給付對我會有很大的影響/幫助,房貸、小孩.... 心裡壓力很大

2006-09-12 20:34:57 · update #4

2. 二位均主張公司要成立解僱的條件沒那麼容易;然而這陣子確實因為加倍的工作量、長期長時間的加班(一天工作超過10~12小時),工作上的錯誤發生較多.....所以我想知道什麼是重大情節的過失? 當然我不可能有虧空公款的事發生(我是會計)

今年度的打卡片我已經影印留底了,但去年度的好像被公司丟掉了,所以我只能要求今年度的加班費對嗎? 謝謝mm的提醒

第一次碰到這種事真感到有些無助,麻煩了解的人能再提供經驗給我一點協助,感謝!!

2006-09-12 20:35:14 · update #5

謝謝cain提供您的經驗和意見,我剛才上您的部落格,但找不到相關的文章,麻煩您給我連結的網址,謝謝!

您提醒了我,工作了三年多,公司三個月前才要求所有員工簽約;我今天得去把合約copy出來才行。

前天總經理逼我表態,要求我填自動離職申請書,這樣對我比較好看,否則就會做出很難看的解僱通知書公佈全公司;還好有這裡幾位的提醒,當然我就拒絕了;他又說在公告之前我的求職假都不算數(我已經開始請求職假了),這又跟他當初跟我說的不一樣!爭取之後他是同意了;但我昨天請假,不知道今天到公司會是什麼樣的狀況?

2006-09-15 02:19:21 · update #6

上個星期五我請假,本星期一到公司時一切都不對了,我的電腦沒有outlook,沒有會計系統,不能開office文件,不能進公司公檔;所有事情都不能做,當下覺得公司是否要我立刻走人? 用進麼難看的方式怕我找什麼資料或破壞資料? 後來總經理珊珊來遲上班,解釋是電腦出問題所以重灌,設定跑掉了什麼的。當天,電腦完全不能使用,第二天上班時有outlook,後來才裝office(沒有office不能開任何exel / wold檔,還是不能做業,我工作全部是在office檔案作業的),但下午時發現outlook不能收發....後來,再裝了會系統,卻鎖住我的權限無法進入....

2006-09-15 02:31:26 · update #7

在這二天,我幾乎只能做歸檔之類的動作....真有些欺負人....

總經理是負責公司的規章,故代表老闆來跟我談離職的事;好說歹說的要我填自動離職申請書,還好我有來這裡問,還好有大家好心的回覆;否則我可能就傻傻的填了...

2006-09-15 02:31:39 · update #8

非常感謝大家給予的意見,每位的意見都給我很大的幫助!

目前已是確認公司不會給我辦理失業補助的離職書,所以走上協調或法律之路恐怕是難以避免了!

2006-09-19 17:45:43 · update #9

Ivan,我特別詢問,什麼是[過失情節重大],因為的確是犯了些錯! 然而很多事情是老闆的政策或老闆的行為造成的,全歸在我頭上就變成了什麼都是我的錯,我真的只能啞吧吃黃蓮!這樣的事已不勝枚舉了!

總經理從一開始要我簽放棄資遣費切結書,到後來要求我填自願離職申請書,我覺得被解僱就被解僱,無論原因是我做的不好或是公司的問題,但我不是自願離職,不是事實我不能簽!

謝謝你再告知'第十二條第二項,雇主要在三十日內為之',我想我應該把法條再研謮透徹一點才能思考下一步做法!

2006-09-19 17:57:21 · update #10

7 個解答

辛苦你了~當了這麼多年的會計,卻被公司開除!我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詳情可參閱部落格,其實我要講的話大多都已經講過了,但是依舊忿忿不平強強想回你這一題!
首先不適任的理由就怪怪的了,哪有人做了三年多雇主才說你不適合的?
第二真的千萬不要簽那份文件!
第三若是總經理的話有錄音的話可以告他恐嚇!這檔案要留好~
第四拜託你趕快去勞工局申訴,因為公家單位作業沒有那麼快,最好在打電話催一下~若是你不會寫可以先上網下載電子檔來試寫,請一天假過去當地勞工局申訴!
冒昧請教你一個問題,為何老闆會要求你離職?因為知道不可告人的祕密嗎?還是你個人的做人失敗?也許我講話狠毒,請見諒!但是今天要去調解,就必須了解一切,像是公司會跟你槓到底的機會大嗎?畢竟一個會計能犯什麼錯?連總經理都出面了,這麼嚴重~因為勞工局雖說是站在我們這邊,但是只要對方不出面,堅持上法院,你也沒辦法阿~而且調解沒保證成功的!若是你到時真的打算這麼做,希望我可以幫上忙!我們在通電話連絡好了^^
第五關於加班費的問題,確實責任制是公司的講法,在勞基法裡面,不管怎樣,你只要加班就要給加班費!我當初只是業務,被公司洗腦太成功,也傻傻的不知道,還好那調解的小姐有說!
第六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這一點阿,我想請問當初公司有沒有相關文件叫你簽屬?因為當初我們公司規模不小,有工作手則和勞動契約,契約我有留,工作規則離職要交回,害我還偷偷回去找同事印!如果你們有這東西,最好拿出來看清楚,是否自己有符合?
第七勸你查查自己的勞保投保金額是否少報?這個也是你的有利證據之一~想當初我也是被少報!這關係到你申請失業補助的權力,要記得爭取喔~
第八若是到時候要去申請失業補助相關事宜我在跟你說好了,畢竟我也是過來人>.<
第九最後還是百般叮嚀,一些不該簽的文件還是不要簽,以免落人口實!

2006-09-15 17:27:26 補充:
它在我部落格裡的心情記錄裡的職場現行記!我情況與我朋友的一模一樣,就是公司怕你拿了什麼不該拿的資料來威脅他,我想身為會計應該多少會知道一些黑帳的部份,我想這也是你的系統現在不能用的原因,就是因為你打算跟他們槓到底,所以打算孤立你,如果你平常人緣不錯的話,現在正式可以運用的時候!想當初我也是這樣,還好有一些同事挺我,會利用他們的權限幫我,我當初所犯的錯,以公司規章來說,只要記點就解決了,但是卻被犧牲了,所以有很多人同情我...

2006-09-15 17:27:59 補充:
你要不要公佈公司統編,因為我真的很生氣,要換做是我,我一定跟你周旋下去,不過我想你勞工局那個要先著手進行,才不會當時候想跟他耗的本錢都沒有,不好意思我打字比較慢,我看到時候我們電話連絡好了~不好意思我激動了點~

2006-09-15 17:28:21 補充:
ps千萬不要自願離職,因為求職假是自願離職才有的權益,非自願離職的話求職假也是要算錢的。你是會計,所以你掌握的資訊會比我這種一般員工更多,公司相對性也會更為緊張你去爆料,白紙黑字很重要,錄音也必須。

2006-09-14 20:0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in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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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21:24: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當一份工作做到三年就沒有不適用的問題了,真不適用半年內就可以請人走路,人用了三年還不適用你老闆腦子有問題阿?

2007-02-16 09:27: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建和 3 · 0 0

亂七八糟的公司 若是公司有一定的規模 就要小心是否有御用律師 要不然法條定義的再模糊 都應該不會是這樣 只能說有事情發生了

2006-09-15 17:18:01 補充:
通常關於權益或是牽扯的法條的問題 都是要白紙黑字的 要不然老是會被佔便宜-都不算數 妳也拿他沒輒

2006-09-15 17:19:48 補充:
善用三局的力量當作自己的籌碼-因為對方已經不照規矩來 現在比較好的方是就是爭取更多的錢 因為公司不可能挽留你了 三局-勞工局、職訓局、國稅局

2006-09-15 17:24:13 補充:
個人已經跑過兩次勞工局 申請調解 但是他們是義務性幫忙 並沒有強制他們一定要勞資方達成協議 有可能終究會跑上法院

2006-09-15 17:27:36 補充:
所以妳更應該保留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保護自己 因為妳家大頭採用威脅的方式 請妳放棄應有權力 想必後面一定有懂得法律常識的人在指點 但是妳手上一定還握有對他們不利的東西 若是妳自願放棄 就可能什麼都沒有了

2006-09-15 17:36:30 補充:
不管事情如何發展 妳得趕快為自己的未來著想-至少要另外找工作 現實的壓力 是不會因為可憐妳而減少 另外最少一定要跟公司ㄠ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因為申請補助 也是需要一段時間 經費才會落袋

2006-09-15 13:14:5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lessing 4 · 0 0

當然不要簽這樣矛盾的說法何須理會既然是要開除你何必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妳認為公司會冒著偽造文書跟詐欺的風險幫妳開證明?當然就是以退為進騙妳簽下放棄資遣費的切結典型的虛張聲勢公司要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的理由開除.......很難啦如果他理直氣壯還跟你講這麼多嗎如果他有情節重大的事證何必這麼麻煩跟你談條件?建議你--直接告訴公司公司開立證明最好但是妳不會簽保證書如果公司堅持妳會馬上一通電話到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公司惡意解雇不付資遣費也不開立證明不付加班費(順帶一提,加班費可以追溯五年,妳申請調解前,可以先把老闆欠你的加班費算好多少錢,除要求資遣費外一併要求公司要付加班費,你的工作不算責任制)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把錄音帶放出來讓勞工局的人來看看老闆提得出什麼情節重大的事情老闆吃定妳不知道或不敢這樣做(威脅不給妳開證明)光是不付加班費妳就可以反過來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妳先開除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再要求資遣費既然妳有房貸跟小孩的壓力就更應該維護應有的權益好看不好看比不過生活壓力大不大所以強烈建議你先走勞工局這途以上給您參考

2006-09-12 09:13:5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你的總經理如果真的是這樣了解勞基法.他就不會用情節重大這條文了.因為這連率是.法官都解釋不清楚.他還要用.而且勞工局根本就不太會管這一條.因為雇主都是在無理由的情形下.才拿出這一條不能解釋的條文當理由的.所以你不用管總經理多了解勞基法.你就是到勞工局申訴你的主張.還要主管那出他所謂的一條一條的錯.如沒你的簽名認錯的話.那你也可以寫一張總經理的錯...那不是跟機要費一樣.講一些沒有人承認的事.義務調解人

2006-09-12 03:03:2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資遣與解僱,名詞不同但在勞基法的立場而言,幾乎都是一樣的。相關條文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的確,依據勞基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第十二條(含第四項)終止契約者,雇主可以不給預告期及資遣費。其實他要你簽也沒有道理,因為依法就算你不簽保證書,他也必須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總經理說的是真的,就算你不簽保證書,在符合第十二條第四項的情況下,也不需給你資遣費。就算公司解僱你,而不是資遣;一樣要給你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責任制是通俗說法,勞基法上沒有這個名詞。

2006-09-13 10:14:08 補充:
如果不簽,要把犯的錯一條條列出來,但是第十二條第二項,雇主要在三十日內為之,也就是如果你在半年前犯的錯,雇主是不可以追究的。至於違反工作規則,你要叫雇主舉證,你不需證明你無違反規則,反而是他要舉證你違反規則,那是不是情節重大,就要看勞工局怎麼解釋了

2006-09-18 07:49:23 補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舉證責任在雇主,但如何判定情節重大,如果雙方意見相反,也只有到勞工局申訴開勞資協調,才能判定了。例如,像以前xx證券不是曾經誤key,造成億以上的損失,這就算情節重大,如果勞工局判斷你的違反12條第4項情節重大被解僱,你還是可以請公司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2006-09-18 07:51:33 補充:
其實公司如果有你違反工作規則的證據,你就不要執意在資遣費上了,你可以向公司表明,我願接受解雇,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也許公司要你填資遣費放棄書,你可考量一下。

2006-09-11 21:32:1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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