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唷:
本人有間房子,當時買時連車位一起買,後來發現房子與車位權狀是一起的,現在想把車位賣掉,但不知可否能把房子與車位權狀分開?或該如何處理呢?請各位知道的幫幫忙,謝謝!
2006-09-11 09:42:0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婷婷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這要分兩個部份來說明~1.建物部份:登記在公設的車位,有一種是早期並沒單獨分算坪數出來,而是和其他公共設施的面積在一起,你必須先確定的就是你們這個社區的車位不是一戶一個,如果是的話就無法分算,也無法分割跟轉售;如果不是大家都有而又沒有單獨的公設車位坪數,那你就必須要去調樓上或樓下和你的房子坪數相同而沒有車位的謄本出來,對照謄本上的標示部之共同使用的部分,把你的共同使用坪數減去他的,就是車位持分的公設比例了;當然如果是近期的公設車位,都有單獨的車位公設建號和車位編號,只需移轉這一筆公設就可以了~2.土地部分:不管是上面哪一種情況的車位,土地的部分也是一樣要調出沒有車位而房屋權狀坪數和你的房子相同的土地謄本,這個是把在謄本上的所有權部會有權利範圍,一樣是兩者相減,就是在車位過戶時應一併移轉的土地持分了當然最好這些程序還是交由專業的代書來辦會比較好,你只需確認過戶的持分比例正確就好;另外就是如果你的房子目前還有貸款的話,也必須通知你的貸款銀行,告知他你把車位賣掉了,要請他開立"抵押權部分清償同意書"喔~這樣才是完整的車位單獨移轉程序~
2006-09-16 03:51:19 補充:
如果當初的建商還在的話,直接打電話去問是最快的,當然還是要調謄本對照一下喔~
2006-09-15 23:49: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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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8 12:54: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雅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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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21:27: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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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你的公設坪數部分依車位比例分割移轉給買方即可〈包含土地持分一併計算〉
2.再簽訂一份車位使用權利分管契約書!
相關問題 可點我的大頭來信討論 蔡代書
2006-09-12 12:48:56 補充:
該車位僅能出售予同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2006-09-12 08:47: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yuuki 1 · 0⤊ 0⤋
現行停車位分法定停車位及非法定車位兩類, 非法定車位涵蓋「獎勵停車位」與「增設停車位」。停車位種類和產權登記制度向來相當複雜,在「九一八」之前停車位(簡稱法停)有兩種,一種是自建地下室的自建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可以專有或公共設施來辦理產權登記;另外一種是防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位,這種「法停」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而在「九一八」之後的「法停」則是沒有權狀,須以公設登記,必須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須隨主建物移轉,不得外賣。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 注意其屬性。
由上歸納可知,法規上,目前停車位主要分為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三種;可是檯面下卻還有建商私畫車位、無車道車位、先持分到全部住戶再賣一次使用權車位三種,等於多達六種,不但令承購戶搞不清楚,更易衍生許多糾紛。
而除了「法停」的買賣和登記方式較明確之外,依照內政部各相關法令來看,「自停」和「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至於登記方式,可以大公、小公或主建物來登記(見附表)。
一、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
3.法定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 注意其屬性。
5.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自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
三、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2006-09-12 05:44: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早期的集合住宅車位沒有獨立權狀~通常都是合併在公設坪中~再由建設公司另行印製有車位編號的使用權狀~車位買賣僅限於同棟大樓住戶~將你的公設坪數部分依車位比例分割移轉給買方~再簽署一份車位使用權利讓渡的同意書~就完成過戶手續了~
2006-09-11 15:15:3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ㄚ哲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