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到公司上班...
工作至9月初.共工作6個月多
已在八月底告知離職
超過合約上10天的預告
公司仍罰我一個月全薪及扣了一些其他款項約5000多
公司這種做法可以嗎?一個月的全薪對我很重要
2006-09-10 16:41:2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當時提離職
主管跟我說我只有2條路可以走
第1條是等待公司找到新人.我與新人完成交接
這樣就不用罰違約金
第2條是讓10天後走.要罰違約金
我當時選擇第2條路..
可是到現在主管仍不蓋章讓我完成離職手續
說是交接不完全.要我把該補的資料補出來
到現在我還在上班.只是不用穿制服
公司說照合約來走
可是我的合約上是說--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因此家裡很多長輩認為我沒有違約
但大家都不懂勞資知識
請求知識+的專家協助.謝謝~~
2006-09-11 07:01:55 · update #1
一、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工作三個月以尚未滿一年者,英於十日前預告離職,與貴公司之規定完全相同,所以你依照公司及勞基法之規定於十日前提出預告,你完全是合法之行為。二、公司仍罰一個月全薪及扣了一些其他款項約5000多,基本上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公司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向資方據理力爭或是請求家長出面,甚至到勞工局檢舉資方或申請調解。三、 有關已經預告離職,但主管卻遲遲不肯蓋章。因為預告期間乃是有關勞資雙方離職時的一種規範,其主要用意是讓雙方有充足之時間來交接工作甚至是找到替代之人員。但不得以找不到人交接作為藉口而不批准離職,基本上你只要有明確之意思表示(說你要離職),且你可以證明該意思已經讓主管知道,其實時間到了你就可以離職了。為了更加保險,會建議你打一個交接清冊,將你現在已完成或是正在進行中之工作明確的列出來,在眾人之面交給主管,如此更可無後顧之憂。四、你有提到最近還有去工作,切記這幾天的工錢公司還是要給付的。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2006-09-14 18:48: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切都隨緣 6 · 0⤊ 0⤋
公司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發勞工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果你願意到勞工局去申訴,委員會可以以
勞基法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相信法律是能幫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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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0 19:06: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當然不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你可知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什麼?既然你一切照合約走了,你就前往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吧
2006-09-10 18:59: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