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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請了解勞基法的朋友回答 謝

本薪:27500
效率獎金:4900
換班津貼:5000
伙食津貼:一天105 一個月大概2625
交通津貼:一天170 一個月大概3500

請問加班一小時應該是用(本薪+效率+換班費)/240*1.33
還是全部 (本薪+效率+換班費+換班津貼+交通津貼)/240*1.33

哪一個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請附上勞基法條文 (第幾條第幾項之類的) 謝~~

2006-09-10 17:58:5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BOOWY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本薪 換班津貼 伙食津貼 交通津貼 這些都是固定的
效率獎金也是固定的(4900~5000)

總之 原則上應以全部領到的薪資去除就對了?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我的工作是三班制(也有大夜) 所以每個月有5000的換班津貼 那這個換班津貼 應該也算在加班費裡 除以240的分母裡嗎?

2006-09-15 06:12:11 · update #1

4 個解答

首先必須了解所謂工資的定義為何,依勞基法第三條之規定其定義如下: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你的工資為全部項目之總和但是依你題意之內容所謂『效率津貼』4900元,是否為每月固定皆為4900元,若否,則需將每月所領之『效率津貼』作一平均,或依當月所領之『效率津貼』費用為標準做為薪資在計算加班費用。勞基法中之薪資是以『經常性給予』作為工資,而加班費之計算是以『工資』計算,並非以本薪計算,所以加班費之計算應該是: (本薪+效率+換班費+換班津貼+交通津貼)/240*1.33(或*1.66、或*2)乘以1.66或乘以2之規定如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006-09-12 11:48: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lue Sky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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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02:35: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OKNQPWXWJOBO 1 · 0 0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應該是用實領薪資去計算

以上資料供你參考,有不足及錯誤之地方請各位大賢加以補充說明

2006-09-11 09:05: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頭 2 · 0 0

這些獎金不知是不是經常性給予的,有一個很好算的方法,你請一天事假扣多少錢,那些錢就是一日工資,然後除以8小時,得每小時時薪,就可以據此算加班費了

2006-09-10 18:44: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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