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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司老闆所貼的公司公告...
1.遲到扣全勤依公告
2.事假 應於事前通知<前一日之前>
請假一天扣公休二天 請假二天扣公休四天 以此類推.扣至公休 國假 週休全無以時做幾天 領幾天
3.病假須於上班前通知 付證明收據 無須證明收據依事假請假 請假一天扣公休一天 請假二天扣公休二天 以此類推 扣至公休 國假 週休全無以時做幾天 領幾天
4曠職 不得無故缺席 薛錫者以曠職論<既沒請假 亦沒上班> 曠職 扣全勤公休3日以此類推 連續曠職超過三日以上本公司可依法解雇 不得議論
5離職 錢10日告知無告知扣日新10日 公休日不支付 不足10依幾日扣幾日薪
所有公假依不出勤計算 公假期間依全薪計算支0.7折薪

以上12345項為舊規定之宣導 並非新設之規定 另項公休定則日在行公告

附註:1.遲到一次超過10分鐘扣全勤
2.連續3次遲到一分鐘扣全勤
3.分3次遲到累計20分鐘扣全勤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合理嗎...??
以上請假不只要要照公司這樣扣...還要請假那天也沒算資...這樣的公司根本就是吃銅吃鐵...連一些勞基法的福利都沒<例如作滿1年有特休7天..之類>本公司卻要這樣的要求員工這樣..那樣...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如果不合理 可以去哪個管道申訴...

2006-09-10 08:13: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lvan 你好..我有點被你的解釋解說到有點"花"掉...你指的公休是星期日嗎??因我們貴公司是有隔週休二日但是每個月我們都要補星期六的時間 說明白一點就是休星期六是我補時間來換星期六的休假...所以他扣是扣星期日..扣不夠還會扣到國定假日去.....

是的..他扣全勤是扣全部...

2006-09-11 08:08:47 · update #1

等於是說例如請假..就是請假那天沒錢還要扣二個星期日
外加全勤...

2006-09-11 08:10:41 · update #2

2 個解答

綜合您的問題1.遲到扣全勤依公告  A:其實何謂全勤,自然是所有工時都有出勤的情況,才算全勤;像有    的學校亦有全勤獎吧。    所以遲到扣全勤是正常的。    但是你的公司還能有遲到一次超過10分鐘扣全勤、連續3次遲到一    分鐘扣全勤、分3次遲到累計20分鐘扣全勤。    如果字面解釋,如果沒有全部工時都出勤的情況,根本就不用給全    勤獎金,貴公司還只是扣全勤(扣全部嗎?)2.事假 應於事前通知<前一日之前>  A:本來就要事前通知。  請假一天扣公休二天 請假二天扣公休四天 以此類推.扣至公休 國假 週休  全無以時做幾天 領幾天  A:假如公休是公司另外給的休假,是不違法的。    但如果扣到法定假定就是違法,我想你事假那天亦無工資吧。3.病假須於上班前通知 付證明收據 無須證明收據依事假請假 請假一天扣公  休一天 請假二天扣公休二天 以此類推 扣至公休 國假 週休全無以時做幾  天 領幾天。  A:上班前通知也是正常的,也許你今天早上起床不舒服,打個電話去    公司,也算上班前通知吧。    病假就要看醫生啊..沒有證明怎能證明你病假,而且病假只能扣    半薪,如果沒有客觀證明,你說病假?證據呢?    但如果請假要扣法定假期,就不對了。4.曠職 不得無故缺席 薛錫者以曠職論<既沒請假 亦沒上班> 曠職 扣  全勤公休3日以此類推 連續曠職超過三日以上本公司可依法解雇 不得議  論  A:曠職是可以扣全勤的,但如果扣到法定假期,是違法的。    的確,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六日,可以解僱。5.離職 錢10日告知無告知扣日新10日 公休日不支付 不足10依幾日扣幾日  薪所有公假依不出勤計算 公假期間依全薪計算支0.7折薪   A:你說這一項是舊規章,那麼我相信你應在進公司之前與雇主應有口    頭約定,離職扣薪應算合約的違約金。    先拋開法理,就常理來看,雇主要資遣員工,除了要依法提預告    外,若不提預告,要補預告期工資。    相對的員工要離職也要提預告,但我個人認為應與雇主相同,不提    預告,至少也要補預告期工資。(如果這是合約中的一條,那更該    給了)    公假的薪水,應全額支付。貴公司的規定,跟很多公司一樣,有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的都有,主管單位當然是縣市勞工局。 

2006-09-13 10:05:07 補充:
請假一天扣發當日工資,不能再扣到其他東西

2006-09-13 10:06:10 補充:
所以請假頂多是那天沒錢,再扣兩個週日就不對,這等於變向請假一日,扣三日薪水

2006-09-10 08:45: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解釋那一些條文也沒用.跟雇主講勞基法.他不可能會聽.也不可能會接受.不用浪費力氣了.找機會將你公司的規定影印一份.親自到勞工局申訴.因為有白紙黑字.也不得由雇主否認.然後你自己寫一張字條..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單位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你就把這一張字條放在你桌上.或是雇主可以看得到的地方.然後你還是繼續做原本你就應該要做的工作.就當作不關你的事一樣...原本就不關你的事.因為法律又不是你寫的.你只是一個守法的國民.義務調解人

2006-09-10 17:00: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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