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在星期1提辭呈.做到星期5最後1天...
在星期2時.因身體不適..所以打算星期3請事假去看病.休息...
我在中午時寫了假單後..到了快下班時被老闆告知我還有2天的年假..
要不要乾脆請一請..我當時聽不懂他的意思..打算改假單..請2天年假..最後一天星期5在來上最後1天的班.
結果他說..你請1天事假+2天年假剛好到今天阿..明天以後都不用來ㄌ..我說..我有年假並不想請事假阿..我想在多上1天班..不能ㄇ?而且臨時被告知.個人ㄉ東西都還沒有收..也還沒有跟其他的同事說掰掰..
為什麼他有權利可以安排我要不要請事假?雖然我以提離職了..雖然不滿1個月是以日薪計算...但是可以這樣幫我安排我離職的時間ㄇ?

2006-09-08 09:21:1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wenyi_6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未達預告期間,您老闆是可以不同意您離職的,如"雙方同意"離職時間提前,此乃雙方意思表示相同,且優於勞基法,當然合法.

勞委會依法發怖的函令(部份規定):
特休假:於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假,依法可申請補發薪資
病假:一年有30天病假,公司需給付員工半薪(所以看病記得要請病假,還有半薪可領)
事假:不給薪

個人猜測老闆要你做到星期二的原因:
1.怕您帶走公司機密或重要文件
2.怕您刪除公司機密或重要文件
3.老闆想省3天的薪資

若您不同意提早的離職日期,基本上就要回歸您與老闆協商同意的日期,否則就需依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來辦理

2006-09-08 11:18: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lhcm 3 · 0 0

我真的不懂你為何那麼介意,有沒有多做那一天,你拿對方沒輒的,他還願意讓你請休假算不錯了,若你在離職前沒請完休假是不給薪的.

2006-09-08 12:36: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en 5 · 0 0

我之前的公司很機車,所以要提醒您,照理說提辭呈應該要一個月前,看一下你們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是老板要你用上述方式先離職的話,請你務必拿到書面的東西證明是老板裁示的,不然講沒禮貌點屆時公司可以說你曠職扣薪甚至不給薪水喔!我們以前公司是這樣耍人反正就是竭盡所能坑員工,或許有點誇張,但是自保為上策

2006-09-08 10:13: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花媽 7 · 0 0

不知道你在那家公司年資有多久,所以我假設一年。因為你星期一(9/4?)提辭呈,原則上你要給雇主二十日預告期,亦即9/24走,但不是雇主解僱你,如果要雇主同意要縮短預告期也是可以的。所以我以為你與雇主商議到週五9/8就離職生效,這也是可以的。既然你有兩天年假,你就不要請扣薪的事假啦.....你年假沒放完,我是不大清楚勞基法是不是有相關補償。既然老闆提醒你用休年假去看病(不扣薪),其實算蠻厚道的。其實沒差啦.....有沒有多待一天,你都有權收回自己的東西。你寫了假單,表示事假成立吧!(也沒有要你取消)他也沒有拗你的年假,也提醒你要用。所以不算不適當,不然你週五抽個空回公司收東西吧(沒有規定不能銷假上班,你雖休假中,但在週五前還算公司員工)不過,如果你是算月薪,要把月薪/30,然後再算9/1~9/8(共八天的薪水),然後扣掉事假一日薪水,等於你9月份可領7日薪。

2006-09-08 09:53: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既然都已經不想做了,在呆著也是看人臉色而已吧~~
就當作休息吧~為下一個工作再衝刺囉~
不要想太多

2006-09-08 09:43: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璇子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