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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天七月到公司上班,但七月份是算培訓與實習的階段,之後就簽約。簽約日期是從今年8/1-次年7/31,但是我們的簽約方式是聘約上有回條,再回條上簽名就交出去,沒有蓋章,而聘約上的條款是有點不太清楚的。條款為:
一、接受機構聘請,投入幼教事業,為這塊土地留下最美的幼兒教育而共同努力。
二、全力配合校務之推展工作
三、遵守機構相關規定:
1. 有關一班規範福利參照企業員工手冊。
2. 單位及單級經營績效管理辦法。
3. 職務工作內容參照相關業務標準作業規定
四、遵守教育法令及為人師表應有之言行,維護校譽
五、若有違犯聘約情事,願依機構員工手冊之違約條款處哩,依當事人二個月薪資全額,作為賠償企業損失之罰款。(違約金是否過高?)
六、聘約第三條所示員工手冊及管理規定、標準作業規定均為本聘約之一部分。
PS:員工手冊事不可以外借的。
請問這樣的狀況法律效應大不大呢?又對於這些條款是否合理呢?如果我要解約要賠錢媽?如果要,那要怎作對我會比較有利呢?我解約的原因是工作量大,工作時皆為8.20-18.00但通常都忙都很晚,回到家仍然要繼續工作。覺得很累、壓力很大、不是很能適應這樣的生活,所以想解約。請懂法律的人幫我解答,謝謝您!

2006-09-08 18:27:4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一、首先必須釐清一點,因為你有提到你是幼教事業,妳是受聘於公家單位的幼教老師嗎?如果是,那妳就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了,如為私立單位,則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二、基本上一般民營企業皆有所謂之工作規則,但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企業。該工作規則必須報請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並公告後才算正式生效,否則會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之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在合約當中註明:1. 有關一班規範福利參照企業員工手冊。2. 單位及單級經營績效管理辦法。3. 職務工作內容參照相關業務標準作業規定其實都是可以的,最主要之處則是在於員工手則是否應程序核准,再者,公司內之績效及標準作業流程再不違法之前提之下本來就應遵守,無須再贅述。三、為人師表,本來就應該遵守相關之規範,所以『遵守教育法令及為人師表應有之言行,維護校譽』無明顯違法之處。四、有關『若有違犯聘約情事,願依機構員工手冊之違約條款處哩,依當事人二個月薪資全額,作為賠償企業損失之罰款。』部分,其實這是許多企業都會加上去之條文,這一條文其實並無違不違法之問題,因為這是契約自由原則,雙方認同違約就應該賠償,只是會有些許之爭議,其爭議點有二:(一)賠償金額之多寡,因為員工為了工作,所以常常為答應一些不合理但不違法之要求,如違約金過高之問題,所以在許多法院判例都顯示,對於違約金過高之問題,在循法令途徑解決時,法官會一事實之認定酌減違約金之金額。(二)企業在執行違約金之作法:許多企業會直接將違約金從員工薪資當中扣除,卻不知此舉已經違反勞基法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應該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之方式要求員工賠償。五、『員工手冊及管理規定、標準作業規定均為本聘約之一部分。』因為條文過多,所以用此合約帶過,但公司仍應主動提供相關辦法給員工看過才可。六、員工手冊事不可以外借的。基本上員工手冊本來就是公司之智慧財產,當然公司可以禁止外借,但公司應提供一個管道讓員工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去閱讀相關之規定。七、請問這樣的狀況法律效應大不大呢?又對於這些條款是否合理呢?基本上看來,這些條文都是合法的,但因無發一窺全貌,所以無法直接論斷。八、如果我要解約要賠錢媽?如果要,那要怎作對我會比較有利呢?如條文當中並無明文規定解約應賠錢,那妳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至一年者,十天前預告即可。』只要辦好交接,不會有賠償之責任。九、工作時皆為8.20-18.00,如扣除休息時間三十分鐘,基本上你們公司已經違反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之規定,妳可以一此項資方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希望以上簡答,能對妳有幫助。

2006-09-23 06:03: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切都隨緣 6 · 0 0

違約金不能算違反勞基法,因為他不是預扣,他如果不先扣,一樣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你給付。

2006-09-23 00:45: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一、接受機構聘請,投入幼教事業,為這塊土地留下最美的幼兒教育而共同努力。(這裡沒問題)二、全力配合校務之推展工作。(這裡沒問題)三、遵守機構相關規定:。(有員工手冊內容可參考嗎)1. 有關一班規範福利參照企業員工手冊。2. 單位及單級經營績效管理辦法。3. 職務工作內容參照相關業務標準作業規定四、遵守教育法令及為人師表應有之言行,維護校譽。(這裡沒問題)五、若有違犯聘約情事,願依機構員工手冊之違約條款處哩,依當事人二個月薪資全額,作為賠償企業損失之罰款。(違約金是否過高?)。(這個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六、聘約第三條所示員工手冊及管理規定、標準作業規定均為本聘約之一部分。:。(也需要參考員工手冊內容)PS:員工手冊事不可以外借的。基本上~如果員工手冊規定與法令衝突~也視為無效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請多補充一些內容~方便回答~!!

2006-09-21 07:21: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茗香居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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