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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下屬配合度相當不好,公司所賦予的工作都不去執行,而且每次開會或進公司都遲到,我都快受不了,請問該如何處理?

2006-09-08 06:18:3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心庭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我建議你從第十五條第三、四、五項著手,進行證據收集,如果你覺得證據充份之後,就可以叫他走路,如果他去勞工局申訴,你亦可提相關證據反駁。

2006-09-08 07:20: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勞動契約法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第 3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第四款 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 3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六 勞動者對於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無正當理由屢次違犯服務規則時。
七 勞動者故意濫用機器、工具、原料、生產品或其他雇方之物,或無故
洩漏雇方事務上或營業上之秘密,或酗酒入場工作時。
八 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繼續缺勤三日,或一個月缺勤六日時。
勞動者有前項第六、第七、第八各款情形之一時,雇方自知
其情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2.所以當她犯錯時就請其簽一份警告單內容要註明遲到原因對公司影響賦予的工作都不去執行註明工作內容不去執行原因對公司影響收集起來狠一點可以註明若犯三次則自請離職請其簽名若犯了就依第35條於七日前預告之請其離職
3.如果犯了第36條就要於7日內將其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4.當然了請其離職要付遣散費喔除非自己離職公司才不用付遣散費喔

2006-09-08 07:29: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您可以參考一下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是建議您還是和他談談先,看是否有什麼原因之後再表明公司的立場。

2006-09-08 07:16: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僱主先受不了,那就只能付資遣費了,若他年資很少,資遣費應該不是很大的問題.

2006-09-08 06:25: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en 5 · 0 0

下屬不認真工作,上司也有責任,應該試著了解他,和他溝通,對症下藥,別只是要他走路,雖然讓他走路的方法有很多種,但是還是希望再給他一次機會吧!

2006-09-08 06:22:5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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