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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在某家髮廊工作~做了一年多~~
這期間他並沒有說離職前未告知必須扣錢
他只說離職必須提前講!
我再領錢前一天告知我不要繼續做了  他也同意
過幾天我回去該店拿錢  卻看到單子寫  
"離職前須7~15天前告知"  結果他把我扣2千
 我是正值助理 我有3千底薪 本來這個月我能實領6千多
結果變4千多
我朋友多說扣的太離譜
我想請問  這樣合理嗎? 事簿是太過分了?我是否該向老闆討公道?

請各位大大給我意見  謝謝

2006-09-07 11:09:4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珮姍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有相當的預告期,但員工離職亦要有相當的預告期,你至少要有二十日預告雇主。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而且他只跟你要7~15日前告知,的確優於勞基法。因為勞基法多是規範雇主,而少有規範員工,但換另一方面想,相互的關係,雇主不依法提預告期給員工,應給付預告期的工資。那麼相對的員工不遵守第十五條規定,雇主能否要求相對的賠償?預告期工資二十日?雖然法律沒有允許雇主扣留員工工資,你可以就這條去勞工局申訴,但如果雇主以此反駁你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那麼誰對誰錯,實在難以判定。

2006-09-08 09:43:54 補充:
第十六條第一項,你適用的是第二款

2006-09-08 05:43: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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