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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幫忙~事情是降子的...
最近買了一層公寓...這層公寓的"地"和"屋殼"是不同人所有..
當初擁有地的地主跟我們說...叫我們先去買到屋殼..再來跟他們買地..
當時地主口頭答應了一個很好的價錢給我們
沒想到 我們買了屋殼 房子也整修裝潢好了之後
地主卻反悔~開了一個比當初多了好幾百萬的價錢
我們當初就是因為整個價錢加起來不高~ 所以才願意買下屋齡頗高的公寓層
而且因為和地主認識~ 所以也沒有簽契約~ 就直接相信了他口頭答應的價錢
他們開了多了好幾百萬的價錢之後~ 我們不答應~ 沒想到他們事後在那邊鬧~
常常打電話過來一直唸一直唸~已經對我們家造成很大的困擾~
因為他們一直重複一樣的東西~ 然後一通電話都講個好幾個小時~
還找了房屋仲介來跟我們說~

我是想要請問大大~ 這種情況要怎麼解決?
我有聽說~我們可以不買地還是一樣照住~如果打官司~敗訴的話~頂多就是照市價去付房租~?
如果沒有買地~只有買殼~會有什麼麻煩嗎?

謝謝!!

2006-09-07 00:02: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建議你可以先詢問免費的法律諮詢…有需要的話再向政府機關進行申訴!

崔媽媽自83年開辦免費租賃法律服務至今,成功地提供3,500件租賃法律諮詢及650件搬家糾紛調處。為了因應社會需求,更於2002年提供有關公寓大廈之法律諮詢,若民眾有需要「崔媽媽」公寓大廈法律諮詢服務者,請於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00~5:00、晚上7:00~9:00打電話至(02)2365-8146向「崔媽媽基金會」預約登記,每週會有義務律師排班進行案件諮詢及服務。

■登記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00~5:00、晚上7:00~9:00
■公寓大廈法律服務專線:(02)2365-8146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72號一樓
■網址:http://www.tmm.org.tw
■E-mail:tmm@seed.net.tw,
■預約登記方式:電話、傳真、E-mail均可

■崔媽媽法律義工團,義務律師成員介紹(按姓氏筆畫順序):
李汶哲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何威儀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陳君漢律師 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陳詩經律師 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
陳建瑜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劉鴻濃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鄭妙蓉律師 輔大法律研究所畢業/鄭懷君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謝永誌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蘇美妃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內政部表示,在不動產消費爭議一旦發生,消費者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自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或依公平交易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其不法行為,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第一次申訴可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算,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於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二次申訴。

消費者於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訴中,與企業經營者達成協議者,該消費爭議即為解決。惟是項協議性質上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私法上契約,並不當然得據為強制執行,故若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時,他方仍應依調解或訴訟方式強制之。消費者若進行第二次申訴而仍未獲妥適處理者,亦得依其自由決定,選擇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http://www.npo.org.tw/PhilNews/Show_news.asp?NewsID=3755
內政部http://140.134.4.20/~mcliao/ppt/home/950522.doc

2006-09-07 04:24:53 補充:
這是一個公寓大廈法律諮詢服務…可以線上與律師進行諮詢http://build.kcg.gov.tw/mansion/toplawyer/service.htm但我想若要深入瞭解…恐怕屆時需要付費厚你也可以試看看~

2006-09-07 18:10:52 補充:
個人認為他們就是吃定你們這一點因此他們認為你們是非買不可才會如此獅子大開口還敢鬧事他們之前安撫你們先不用買地屬於蓄意欺騙!我覺得你們想息事寧人…已不太可能就他們而言…你們也只有認人宰割的份可是只要是簽約,就一定就會有問題好好與律師進行研究與溝通避免永無寧日的精神壓迫

2006-09-07 00:18: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靜 3 · 0 0

這種產品 謂之 地上權
像這種產品 是一種流行的趨勢 你當初買建物 卻沒買土地 其實沒關係
依照你說的 雖然 沒有打契約 但是你也不必擔心 因為你是地上物的所有權人
就算地主去告你 也無理 當初是他不把土地建物一起賣 他要分開賣 是它的問題
大部分的人 賣屋都是一起做出售 很少聽有人會分開賣 除非本身房子就是 地上權建物 土地歸 政府 或是祭祀公會所有 所以就算他告你 你頂多是以後付他地租錢 (依照公告地價去算 不要連地租都讓地主獅子大開口)

2006-09-07 09:06: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O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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