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自售尚未簽約,但如果買方已先付訂金10萬,但僅寫收據未註明是房屋訂金.現買方因故(又想殺價)不買了,可以沒收訂金嗎? 請大家幫忙回答. 謝謝.
2006-09-06 07:45: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所以是可以給他沒收, 而且有第三者可證明當初都已談定價格. 如果不還他的話, 他有什麼方法要求退回嗎?
2006-09-06 12:40:56 · update #1
常惠代書事務所回答http://www.iyudigi.com/house/022/wen/m6.php
依民法第248、249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ㄧ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可歸責於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依題意雖雙方未約定為定金,但依交易習慣及民法第153條規定,應推定10萬為定金之意思表示。得沒收訂金!
蔡先生polo667788@yahoo.com.tw
2006-09-06 08:11: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一般如買賣雙方談定房價後並付定金後.如買方因故不買或要求減少價金如賣方不接受可要求買方履行簽約.如賣方不同意可沒收其訂金.
2006-09-06 08:07: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透明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