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210.69.124.207/abbs/wkw/WHD2A01.jsp?court=TND
我想要使用法拍屋查詢系統,但上面的選項,我不懂意思,打去法院服務台問,
可是,根本是雞同鴨講,搞不好,連他們都不知道有這種東西的存在,電話還轉
來轉去的,等了好久,真是氣死我了!問題如下:
1.一般程序:是指法拍的一般流程,一拍,二拍等流程嗎?
2.應買公告:指的是可能經過一拍,二拍,都沒人得標,後由法院制定價格,想要的人
就可依價格購買,不須再經由拍賣流程了嗎?
3.拍定價格:指的是查詢過去的拍賣案件,後來的得標價格嗎?
我想的對嗎?誰來幫我解釋一下啊!
2006-09-05 09:56: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左左衛門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法官再詢問債權人、債務人表示竟見後,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如無人應買,就8折減價... 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再8折減價...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 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再無人應買,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 另行估價拍賣後,又從第一次開始循還,法令表面上只能拍賣四次,其實幾乎無次數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Ans1:第一、二、三次拍賣及特別拍賣,可稱為「定時間,比價錢」,也就是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的「一般程序」,以標單看誰的出價最高才算得標。Ans2:而公告應買則稱「定價錢,比時間」,以第三次的底價,看誰的公告應買狀先進法院就算得標,也稱為「應買公告」。法院收到公告應買狀,程序上還要詢問債人及債務人意見,但實際上只要第一位送狀,買到都没有問題。Ans3:拍定價格查詢,意指拍賣有成交的查詢,原則上可查三個月內拍定案件,但不含流標或停拍案件。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9-05 14:2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9-13 13:1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
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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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三拍沒人買,就會公告應買,
同樣要債權人提出三拍公告應買,才能用三拍的底價向法院直接買(不必四拍競標)。
2006-09-09 21:33: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你說的答案全部都對..正確無誤...要注意標的物的現況與點交與否....
2006-09-05 10:41: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