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差額地價】?
2.如何申報地價?
3.申報地價的時機及其作用為何?
2006-08-29 08:32: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Shuhsien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平均地權條例
第六十條之一(重劃土地之分配)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十六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2006-09-04 11:35: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摩 4 · 0⤊ 0⤋
1.除上之外,差額地價你還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
差額地價主要意指係指對於國家或人民自行從事土地大面積規劃整理後,土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時,其對於實際分配與應分配面積不等時所做之貼補或補償之地價。
2.~如上所答!
3.申報地價的時機為公告地價後30日內,每三年乙次,必要得延長之(平權$14)。作用為針對國家進行地價稅課徵所為之依據。
2006-09-06 13:40: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3500c.c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