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便利商店的店長,店裡有一位大夜班人員已經做了快一年了!期中,他常常無故就不來上班(一個月1.2次),以致我半夜常被挖起來去貼班,我白天還有店務要處理,半夜要被挖起來上大夜實在很痛苦,而他每次都以身體不舒服為理由臨時不上班,卻也沒有來電通知就開天窗了!電話打也不回。
好幾次我問他是否還要繼續做?既然身體這麼不好是否要休息?可是他卻每次都說
他需要這份薪水,而繼續排班。
但是這個月(8月)25日忽然他就留了字條說他不想做了!然後隔天晚上就不來上班
了!也找不到他人,我真的忍無可忍了!因為之前都心軟,想說不跟他計較,只要
下次不再犯就好,但他一而在,再而三的這樣工作態度真的讓我...很生氣!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是資方,我該支付他薪水嗎?他惡意曠職多次,包括這次已經多日,我可以不支付他8月份的薪水嗎?若不支付,是否違法呢?
希望能夠在這邊得到一些協助,以及相關的資方立場的權益。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
謝謝!
2006-08-27 21:52:49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莎莎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很感謝各位給我這麼多的意見跟方法,在這邊我想要補充一點問題,就是在各位的回答中,以及我蒐集的一些資料中有一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可以去解雇他,但是,遇到這種一天來上班、一天不來上班(沒有連續三日),然後一個月中他曠工就只有5天(沒有達到規定的6天)的話,我也不能將他解雇嗎?
若解雇他,我又必須支付他資遣費?但是讓他繼續做我也再也沒有心去相信他!我也不想再承受每次的精神壓力。
這樣真的非常的頭痛!雇主真的都沒有一點保障嗎?
唉..法律應該是保護好人,而不是保護壞人的....
2006-08-28 14:12:54 · update #1
你一定要支付薪水,就算他惡意曠職,不然你就違法了,要罰錢的樓上講的是不對的,曠職只能扣當日薪資,多扣了,你違法多一條勞基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今天若我是雇主,對於這樣不負責任的勞工,只能從勞基法第12條中的〔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去解雇他[不用付資遣費]不過當初他又告知需要這份工作...心太軟就可能會吃虧,,現在你不能對勞工做任何不利的事,也不要想太多了,至少不用付資遣費..以後若是遇到這樣的員工..以不適任為由..馬上開除..才不會造成日後的困擾
2006-08-28 23:45:23 補充:
只要他沒有連續三日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次.....都不能以曠工來解雇(就算是每個月曠五天)法律保護好人??保護壞人???都不是.....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2006-08-27 22:14: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郭SIR 6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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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14:2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勞委會應該教育職工或將處直場的學生職場的基本道理,不要一天到晚只會討好勞工卻沒教育有競爭力的勞工,難怪國家經濟一直提振不起來。我曾和那種同事共事,真的很倒楣常要突然來代班,超火的。
2014-06-18 13:58: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很有同感上面那位店長的心聲..我也是7-11的店經理...他遇過的事情.我都有遇到過...我也覺得勞基法給勞工的太多的保障...照成許多爛草莓...我自己是7年1班..我對一樣都是7年級的...真的也很頭痛...就沒有一條法律可以保障雇主ㄇ
2006-11-11 11:01: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郁升 2 · 0⤊ 0⤋
mikey謝謝你喔!勞基法真的指保護勞工..殊不知近幾年太多不負責任的勞工讓好雇主頭疼了!唉...總之,謝謝你了mikey^^
2006-09-16 08:28: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莎莎 1 · 0⤊ 0⤋
曠工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那不是廢話嗎!難不成他不來上班還要算薪水給他喔!勞基法只保障勞工.好的雇主只是冤大頭.只能自認倒楣了.
2006-09-16 08:03:2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玄嬰 2 · 0⤊ 0⤋
你真是個好店長耶
要是我碰到這種員工 他犯第2次就叫他回家吃自己了
2006-08-28 12:45:0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阿布是寶貝 2 · 0⤊ 0⤋
曠工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不是曠職一日扣三日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
2006-08-28 16:05:26 補充:
1.我是便利商店的店長,店裡有一位大夜班人員已經做了快一年了!期中, 他常常無故就不來上班(一個月1.2次),以致我半夜常被挖起來去貼班, 我白天還有店務要處理,半夜要被挖起來上大夜實在很痛苦,而他每次 都以身體不舒服為理由臨時不上班,卻也沒有來電通知就開天窗了!電話 打也不回。 A:你可以扣他曠職的錢,曠一天扣一天,你如果曠一天扣三天,那算 違反行政命令。(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是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且有關規定 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2.好幾次我問他是否還要繼續做?既然身體這麼不好是否要休息?可是他卻 每次都說他需要這份薪水,而繼續排班。 但是這個月(8月)25日忽然他就留了字條說他不想做了!然後隔天晚上就 不來上班了!也找不到他人,我真的忍無可忍了!因為之前都心軟,想說 不跟他計 較,只要下次不再犯就好,但他一而在,再而三的這樣工作態度真的讓 我...很生氣!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是資方,我該支付他薪水嗎?他惡意曠職多次,包 括這次已經多日,我可以不支付他8月份的薪水嗎?若不支付,是否違法 呢? 希望能夠在這邊得到一些協助,以及相關的資方立場的權益。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 謝謝! A:當然不可以不支付薪水,曠工一天扣一日工資,曠工兩日扣兩日工 資。 26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76條 (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多扣他薪水,甚至不支付薪資,主管單位可以限令你支付, 另外如果你算違法第26條,你就會依76條處三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規範在勞基法中都找得到罰則,但規範雇主居多,少有規範勞工之條文,因為在勞資爭議中,勞方通常處於弱勢,但雙方可以互訂條文,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你既然遇到這種員工,你要不辭退他(依第十二條即不必預告期工資、也不用預告期亦不必資遣費),要不讓他自己走人。
2006-08-28 12:05:26 · answer #8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你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違反工作規則.情解重大..但是你要引用這一條之前.先要有關員工的悔過書.如再是屢犯.你就不要留情了..還有就是要他的健康檢查表或是門診單.用以證明他卻是因健康問題不能上班..而這也是你不用他的理由證據.心好事一回事.事業經營要以賺錢為目標又是一回事.你又老是要代他的班.你的健康問題又是一回事.你自己選擇吧.
2006-08-28 03:09:2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