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本來圍外資 最近由外商經由股份轉移 改組的動作轉到台灣的資方手上 同時提出要縮減人力以減少成本 1.資遣部分員工 發給資遣費 2.留下來的員工減薪10% 年資歸零 給予資遣 50% 請問這樣子 的處置 是否合理?
<2>請問 因公司 < 股份轉移 改組> 此時 員工 是否可提出 結清工作年資 並要求給予全額資遣費?
2006-08-27 19:47: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 依照勞基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公司)改組或轉讓,....略.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所以你們公司針對留用的員工的作法當然是違法的<2> 因為你們是改組不是併購, 所以你們勞工還沒有明文規定可以主動要求資遣,不過,在實務上, 你們只要不接受新老闆的條件(減薪歸零減半),除非老闆讓步,不然就會出現,老闆放話不接受就自請離職等等情形.這時候你們就要蒐集好個人的薪資條出勤記錄公司的相關公告等等最好老闆威脅的話可以錄起來或是公告影印起來你們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第五款)以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及勞動契約(第六款)不經預告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寄一份存證信函即可)同時要求資遣費根本不用提什麼結清年資重點就是要保留公司違法的相關證據如果之後公司不理去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上法院時可以佐證用最好有關的勞工大家一起提一方面力量大些另一方面勞工局會比較重視一點以上您參考
2006-08-28 12:3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留下來的員工,公司處置的方式是不合理的,特別是”年資歸零,資遣費 50%”,是不符合規定的,如要年資歸零,應發給資遣費100%,至於員工減
薪10%以勞資合議為宜,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2.公司改組(名稱及主要業務都沒變),新僱主應保障現有員工之工作權益,如 因業務緊縮,須減少員工,則須依法辦理資遣,但在現有工作無影響之前提 下,員工是無法主動要求公司結清年資
建議:上述第一項如公司態度強硬,可以直接找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請求協 商,包括減薪10%之事均可請求協商
2006-08-28 06:04: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包公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