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同事討論法拍屋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所以想請教一下~~請看下面法院公告: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聲明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有優先承買權,同 ││ │ 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之。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元。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五、本件標的建物建號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我的問題是~~既然是應買程序那到底是:1.聲明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有優先承買權 還是2.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為什麼法院公告的備註1.2兩項自相矛盾呢?何者為對?還是法院預留尾巴提供內線交易的管道呢?
2006-08-24 22:14:06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divid 4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如果遞應買聲明書狀何時才知道已經買到?還要等通知嗎?
2006-08-24 22:17:21 · update #1
可是我在其他的應買公告上看到的卻是常常沒有~以總價最高者得標~這句話!為什麼會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如果兩項可以同時成立!那A如果先應買而B接獲消息立刻加碼豈不是有失公允?
2006-08-25 07:00:42 · update #2
名稱: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95++++&K1=應買自89年2月2日起,法院拍賣分兩種,一為定時間、比價錢,公告投標日期及拍賣底價,由投標人最高價者得標;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都是屬於這種定時間、比價錢的拍賣。另一種為定價錢、比時間,也稱公告應買,在第三次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流標10天內公告,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為應買價錢;投標人寫狀紙向法院表示應買,以第一位狀紙最先到法院者為優先。從89年起,我們曾有兩次幫客人送應買狀,卻因不是第一人而未得標;所以有客人應買時,我們一定在早上8點法院開門即送狀,如8點同時有多人送狀,當然就要以抽籤決定。依我們工作流程,送完應買狀,每三日會追蹤承辦書記官或銀行經辦人員,正常時間,約一個月法院會通知得標繳交拍賣款。債權銀行收到法院轉來應買狀,除非有第三人表示願以更高價錢購買,否則銀行都會同意應買;有人願提高價錢購買時,銀行會協調債務人,撤回法院拍賣,讓買賣雙方以民間買賣方式成交;或者銀行聲請減價特別拍賣,購買人再以跟銀行承諾的價錢投標;如原應買價400萬,有第三人與銀行約定以420萬購買,銀行聲請特別拍賣320萬,第三人再以420萬投標。公告應買您要多出價錢,法院與銀行當然不會拒絕,只是不需要如此多花費;反而及早送應買狀,再與法院、銀行保持密切聯繫,才是最省錢、最適當的做法。法院公告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應是書記官公告有誤,或者書記官希望投標人儘量提高價錢,讓債權人、債務人多一點利益吧!您向書記官反應,他應該會更正過來。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8-25 10:44: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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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05:21: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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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07:02: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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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6:04: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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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08:40: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買聲明書狀呈庭後,法院按例會發文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無意見後就會通知應買人的。
2006-08-25 06:01:5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威廉 3 · 0⤊ 0⤋
聲明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有優先承買權 ,指的是同一價格的情況下有優先承買權,總價最高者與聲明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當然是總價最高者得標,除非聲明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主張同一價格優先承買。
應買聲明書狀呈庭後,法院按例會發文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無意見後就會通知應買人的。
2006-08-25 04:24:5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