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笨笨呆呆的跟7-11簽了約(我很後悔),合約內容是說<工作時間未滿半年即需支付3000元違約金>,而我現在真的很討厭這份工作,想換別的工作,所以我想在去找一個晚班的工作,在支付給7-11共3000元的違約金,請問各位那份合約合法嗎?如果我自行離職不支付3000元違約金會被告嗎?還有我身邊的人都希望我繼續做滿半年~但是我每天(24小時)都因為7-11感覺很痛苦心情也很不好,請各位大大能給我意見~我到底是否要繼續做滿半年還是離職較好呢?

2006-08-19 17:41: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既然合約一經簽訂擬就有履行合約的義務,勞動法令並無規範此一事件,既然合約已經簽訂而你個人也已經簽名就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如果你不依約而行雇主是可以向你求償的

2006-08-19 19:02: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d100656 2 · 0 0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 未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雙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僅須於法定的預告期間之前提出即可. 預告期間依你任職時間長短有所不同,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應於十日前提出. 因此, 你任職未滿半年, 只須在十天前提出即可, 甚至如果你任職根本未滿三個月, 是沒有預告期間的限制的. 而勞基法是一切勞動關係的基本法, 所有勞僱關係對於勞工地位的保護低於勞基法規定的, 都屬無效, 你的雇主在不定期僱傭契約中另外訂定一個半年內離職的處罰條款, 顯然增加了勞基法所沒有規定的限制, 使勞工陷於較勞基法規定更不利的地位, 因此該契約條文是一個無效的條文, 雇主不可以該條文剋扣你的工資或是向你索賠.

另外, 這樣的定型化契約, 而顯然對受僱人不公平的, 也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 主張該條條文無效.

你那間是加盟店. 因為總公司應該是不會這樣做的. 建議你可以打電話去統一超商總公司找法務部門或是人力資源部門申訴, 請他們透過他們對加盟店的監督力量直接糾正這樣的行為, 這樣應該會比較有效率. 如果他們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或是支持他們加盟店的做法, 則建議你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2006-08-19 19:14: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drew 3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