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進公司,臨時被老闆告知資遣(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老闆說我對公司無任何貢獻度,就叫我直接走人!不須做到交接就可以了。
因我覺得還是要儘到本份,有做好交接清冊,但公司跟本沒有找交接的人來交接,以致無人接交!但監交人是有去詢問過老闆說:無人要願意接交啊!老闆直接也說:那不需要了,就可以完成辦理離職手續。=>重點是:不給予 在職 及 離職證明書、勞/健保轉出單、此月薪資,不過是有給資遣費(是開立30天票,票期未到,目前無法兌現)。
以上也反應給勞工局,交由勞資關係協進會來協調;協調後,同意協調之內容(請求預告工資補償 及 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差額補發)。
雇主協調後,事後反悔不願給予:說我未完成交接事項,以此為由對我提出抗告。還放話:寧可給國家罰也不願給我一毛錢。
後來,我以示誠意再回公司辦理交接,剛好公司利用此機會,要我簽切結書(此切結書是有被撰改過),才能算辦好交接手續,但我沒簽,就氣得走人了!
小妹現在想尋求以下對雇主取採之事,是否妥當?
薪資以多報少(以致損失 勞退金/失業救濟金),應如何檢舉?途徑為何?
如以上雇主是否己違反勞基法?應如何檢舉 或 處理?
現在是否只能走法院申訴了啊!!現在工作都還沒找到,根本無任何錢可以打官司?且這樣下去找到好地公司,也不會待地久?
詢求各位大大可以給些後續建議嗎 ?如未完成交接事項,是否會有責任之歸屬問題!
無助的人!!
2006-08-18 16:24:1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小妹現在想尋求以下對雇主取採之事,是否妥當?當然妥當你對老闆太客氣了所以他吃定你薪資以多報少(以致損失 勞退金/失業救濟金),應如何檢舉?途徑為何?既然已開會達成協調應有雙方協議簽訂合約如果他路履行義務就再次到勞工局要求強制執行而以多報少部份到勞保局提出檢舉且你有薪資單可證明當時開會就應該要自己算好然後加上一些精神賠償金額......如以上雇主是否己違反勞基法?應如何檢舉 或 處理?你已申訴開協調會了那你就拿相關資料再去勞工局檢舉並要求勞動檢察或是體制外的部份向水果日報爆料吧ps如果協調會有提到你要交接而他說不用的話說你交接不完全部份可以不管他而且內容應有提到老闆當天要你走人你無法交接也無義務再次交接另他給的任何單據都勿簽名小心陷阱.....
2006-08-19 23:46:56 補充: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上法院他除了罰錢還是要給你遣散費別被他唬了而且判決他敗訴你還能"公告"相關資料法規宣導讓大家xx公司這樣做是錯的大家要注意
2006-08-22 22:42:57 補充:
後續情況可以告知我嗎?
如不方面來信就直接回在這個意見欄
我加入追蹤了-.-
2006-08-19 19:42: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路人甲 7 · 0⤊ 0⤋
您好,
目前雇主還是不願履行義務,原本是要寫存證信函去通知雇主履行,但在過沒多久,有一張票看是否會兌現,如不會啊!!那小妹就會採取像你說地,可向勞工局+勞保局+勞動檢查+寫請求支付命付。
因雇主又不怕被罰,現在政府缺錢地很,這應也算做善事。
如有任何不懂的地方,還能請教您嗎?
2006-08-25 18:52: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盈潔 1 · 0⤊ 0⤋
司法的事.由你雇主去編.你不用理他.只要跟他說.白紙黑字都簽了.還可反悔的話.而且是在勞工局簽的.所以你的雇主不只是惹到你.還把勞工局當公園.你只好再上勞工局了.相信法律是講求公平證據的...你就把球丟給勞工局.自然有人處理.
2006-08-20 10:19: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薪資以多報少,勞工保險條例72條有寫罰則
勞保局(02)2396-1266
你還有一件可做,就是申請調解,調解是有法律效力的,,
這種官司不用找律師,,自己準備好證據就可以去了,法院或勞工局有訴訟輔導,,請求訴訟費費用由勞方出..那你幾乎不用出錢
沒完成交接事項,那要看公司有沒有損失,或者是你可以提出證明是老闆叫你走人....
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
2006-08-18 22:49:45 補充:
打官司不會叫你每天去法院報到..久久去一次就好平常自己要想法搜證,不過有些公司不喜歡員工”訴訟中”
2006-08-18 18:47: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郭SIR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