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是去年5月份進公司的~今年8月16日她們請我離職...(做到18號)那我是不是可以跟公司申請1. 18天的薪資2. 20天的告知薪水3. 1.3個月的遣散費4. 7天特休假的薪資還有失業救助金要怎麼申請呢?我薪水20000
2006-08-18 05:11: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做一天工作,領一天薪水,天經地義,因此你當然可以跟公司要求18天薪資2.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你的年資已超過一年,符合上列第一款第二項,因此雇主應提前20天通知你,否則應給你預告工資,但公司現在是於16通知你做到18離職,也就是正式資遣日是19號,已提前3天告知,因此只可要求17天預告期工資.3.你的遣散費需視你去年七月選擇退休金舊制或是新制,計算方式不同,舊制部分:每年年資可請領1個月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依月比例計算,未滿月者以一月計算新制部分:每年年資可請領0.5個月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需計算至月,日.因此如你選擇舊制,以94/5/1到職計算的話,則共計年資1年4個月資遣費=20000*1*(1+4/12)=26667如你選擇新制,則舊制年資共計2個月,新制年資共計1年1個月16天資遣費=20000*1*(2/12)+20000*0.5*(1+1/12+16/30/12) =3333.3+11277.8=146114.你工作已滿一年,依法可享有七天特休,且依勞基法實行細則第24條第三項規定,你是因被資遣而無法休假,雇主應就未休部分發給工資,法規如下:勞基法實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失業給付部分,請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就是資遣證明,向當地就業服務申請,可請領金額為你投保薪資的60%,共可請領6個月.
2006-08-18 06:07: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1. 18天的薪資
答:可以要求給付
2. 20天的告知薪水
答:不了解"告知薪水"的意思,應該是預告工資吧~其實是可以..但很少有雇主會付
3. 1.3個月的遣散費
答:遺散費的算法是:工作時間(月)/12~
也 就是你上班1.3個月/12個月,這一部份是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是可以要求的~
4. 7天特休假的薪資
答:這個是看各公司人事規章的做法而定~
失業求助金的申請,你要得事業單位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有這張之後到事業單位管轄地的勞工局
(比如公司在台北市,管轄地就是台北市的勞工局)
如果公司什麼都不願意....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PS:我之前是公司死都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最後是鬧到市政府去...= =
有問題可以一起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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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8 05:27: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