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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到您回答網友的問題相當的精辟。個人在此有個問題想請教閣下: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想離職。但公司有份人事規章是規定離職一定要在前一個月告知,不然不發放薪資。然而在看到許多人都說:公司私法與公法牴觸者無效。我如果找到新工作,希望趕快去接,但依公司規定一定要一個月前提。我在這裡上班已五個月,希望能適用勞基法的前十日提的規定。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

2006-08-12 07:26:1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活出美好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1.一般而言是前十日提;但雙方如果事前約定離職要在前一個月告知,應  從其約定。  十五條(勞基法)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  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十六條第一項就是十日前預告之)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  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  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2.如果公司是在離職前才跟你說要在前一個月提,那麼你可以將勞基法第  十五、十六條給雇主瞭解,因為這並不是約定,不是約定就與勞基法相  牴觸。  另外,如果他在五個月之間有告知,但你未表示異議,若說合約不成  立,有點勉強。  口頭約定亦是契約的一種。

2006-08-12 08:21: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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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17:04: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你可以打去勞保局問2.基本上都是依公司規定幾天前提出3.可以看個人工作內容像作業員你隨時都可以走會計之類就不行了一定至少要一個月交接時間所以你最好先打去問勞保局以免你沒錢可拿

2006-08-12 08:16: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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