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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個月請辭,但是領錢時候老闆扣三天病假共6000元勞基法規定病假不得扣薪,只能給半薪,跟老闆說過,不於理會惡意扣薪因為到勞工局申訴,想寄一封存証信函還有,跟老闆要離職證明,老闆說自行離職的不能開給我 ,也是違反勞基法有好新人可以幫幫我嗎

2006-08-10 20:54:5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1.病假可以扣薪,但扣半薪。2.依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  絕。---------------------------------致XX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本人XXX,在上個月X月X日提出辭呈,辦妥離職手續之後,本月我發現薪資裡,被扣了三天病假共六千元;曾電詢貴公司,但仍不理會,亦未補我應得之薪資。  經本人參考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二二三九六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條及第七條)之後;在勞工請假規則裡,第四條第三項: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法令已規範雇主只能就一年未超過三十日病假的部份,予以扣半薪,而貴公司居然三日病假就扣我六千元,已明顯違法;我瞭解公司規定員工要遵守,但是再怎麼樣,公司規定也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吧!貴公司所在地既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自然受中華民國法律所規範;我依約付出勞務取得薪水,貴公司憑什麼扣我三日病假的六千元?  此外,本人向公司索取離職證明(亦即服務證明),貴公司不願意開給我,我必須提醒貴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請貴公司於收到此函之後,三日內將薪資補足,並將服務證明掛號寄給我(可以於補足薪資內先行扣除30元郵寄費、信封費);若我未見薪資入帳,在不通知貴公司的情況下,我將逕自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逕自申訴。

2006-08-10 21:5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自動離職也不能不開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2006-08-10 21:47: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郭SIR 6 · 1 0

雇主如懂法律.他是不會因為一張存証信函就給錢的.因為他也有理由要說阿.所以你只要電話知會一下.你就直接到勞工局寫申訴單.主張你的薪資和勞基法規定的一定要給離職服務證明書.這樣由勞工局通知雇主開會.雇主才會如你所願的給你.義務調解人

2006-08-11 04:08: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記得離職是可以請求開離職証明沒錯,因為這於自動離職不抵觸。

2006-08-10 21:25: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不點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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