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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勞基法不是有規定一個月至少要一萬八千嗎?為什麼還會有這樣的事???
因司上為之前我在某一家壽險公班..最近因為我家經濟有點問題.所以辭職不做
但因為當初我再面試的時後..我跟主管提過..若萬一第一個月沒做到業績的話怎麼辦?是不是沒錢??.(因為他們這是無底薪的工作)..
當初他跟我說為了鼓勵我第二個月繼續做下去..會給我兩萬五作獎勵..可是後來一個月過去了..他只給我一萬五.(還是我跟他說我家有急用..才給)...而且我也做了二個月多了
..因為我要辭職了..他跟我說.但現在要我還他一萬五.另外這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二也要還他..
因為他們說當初是為了要栽培我..所以他們把投資型保單一件掛在我身上現在我要離辭了..所以要我還他(可是我根本沒有投資型證照怎麼掛在我身上..而且當初也沒說不做了..要還他..)...而且他還說因為我離辭所以會影響他們後續佣金(事實上是怎樣我也不清楚)...所以要還他們..這樣有合理嗎?..
這樣我等於這兩個月只有3千元..而且我每天都有去上班打卡..有時候有辦理財餐會..還弄得很晚回家..難道我真的就要還錢給他嗎?
勞基法不是有規定一個月薪資至少要1萬8千嗎?可是我...

2006-08-10 20:22:2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玉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我逐條回答1.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勞基法不是有規定一個月至少要一萬八千嗎?為  什麼還會有這樣的事???  A: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15840,換算成時薪是66元,因此月薪    少於15840就違法,時薪少於66元就違法。 2.因為之前我在某一家壽險公班..最近因為我家經濟有點問題.所以辭職不  做但因為當初我再面試的時後..我跟主管提過..若萬一第一個月沒做到業  績的話怎麼辦?是不是沒錢??.(因為他們這是無底薪的工作)..  A:雙方可以約定有無底薪,或更低的底薪或更高的底薪。3.當初他跟我說為了鼓勵我第二個月繼續做下去..會給我兩萬五作獎勵..可  是後來一個月過去了..他只給我一萬五.(還是我跟他說我家有急用..才  給)...而且我也做了二個月多了。  因為我要辭職了..他跟我說.但現在要我還他一萬五.另外這個月薪水的三  分之二也要還他..  A:如果這一萬五是所謂的獎勵,除非有附帶條件,你根本不必還給    他。    另外扣薪是不對的,薪水是屬於你的勞務付出,除非雙方有約定,    在某時間前離職要扣錢(例如違約金)否則不能扣。4.因為他們說當初是為了要栽培我..所以他們把投資型保單一件掛在我身上  現在我要離辭了..所以要我還他(可是我根本沒有投資型證照怎麼掛在我  身上..而且當初也沒說不做了..要還他..)...而且他還說因為我離辭所以會  影響他們後續佣金(事實上是怎樣我也不清楚)...所以要還他們..這樣有合  理嗎?..  A:當然不合理,申請勞工局仲裁。5.這樣我等於這兩個月只有3千元..而且我每天都有去上班打卡..有時候有  辦理財餐會..還弄得很晚回家..難道我真的就要還錢給他嗎?   勞基法不是有規定一個月薪資至少要1萬8千嗎?可是我...   A:先不必還,先申請勞工局仲裁,最壞的結果就是還錢而已。    此外勞基法是15840。

2006-08-11 15:34:18 補充:
當然是申請勞工局協調了

2006-08-10 21:01: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17 02:26: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GJYGIBJPOZE 1 · 0 0

他們回答的多不錯.只是關於保單一事.沒做處理..教你.如你所言.公司要栽培你.所以掛你名子.你請他們把這一件事就這樣原原本本一字不漏的寫出來.簽名給你.這樣你就有證據向保險司檢舉了...還有.勞工局申訴是要親自到場寫申訴單的.你的權利主張服務人員會幫你.義務調解人

2006-08-11 04:43: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不好意思
我擷取2條..勞保法的條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你也可以到這個網站看看,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按照道理來講,你可以去跟勞保局申訴,(電話:(02)2396-1266)
他們應該是可以幫助到你的.

2006-08-10 20:40: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C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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