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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內容是說 公司會對員工作教育訓練 但員工要被綁約一年不能走 一年內離職的話 公司要扣員工薪水賠償公司 這種不合乎雙方權益的合約我沒有簽 7月26日當天(事先並未告知)拿出合約叫員工簽 不簽就要馬上離開公司 公司就這樣逼走我們3個員工 因為還沒過試用期 公司可以用你不適任公司工作為由 逼你離職嗎 我這種情形可以算非自願離職嗎 能不能要遣散證明及遣散費

2006-08-10 16:52: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opeye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法律沒有適用期的規定,所以公司不能以試用期為由,避掉法律給員工的福利。1.公司叫員工滾蛋不需任何理由。2.公司必須負擔資遣費,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3.公司若以不適任為由,頂多免去預告期工資,但資遣費還是要照付。

2006-08-21 02:58:41 補充:
更正,公司就算以不適任為由,還是要給預告期工資,資遣費也要付,但你未滿三個月,所以預告期是不用給的。況且合約並不是第一天就給員工簽,所以如果第三天叫員工簽,員工不簽,公司要給付前三天工資,並且照比例計算資遣費。

2006-08-10 17:33: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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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20:18: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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