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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5月10號時進一間工廠當技術員,在7月22日時未辦妥離職手續擅自離職,那間工廠是10號和25號前一個月的薪水,我在8月10號的時後沒領到薪水,所以我看了一下 工作守則,上面有規訂一條,離職薪水辦妥後才補發。
  我5月上班到7月看過兩個人礦班,一個也是無故曠職三日,他被扣了9天薪,另一個礦兩天扣6天薪,可是我在工作守則上沒有看到這項規訂,請問這合法嗎,另外辦理離職一定要親自去嗎,可以自己寫離職單掛號嗎?我真的很不想再去那間工廠,本來想給他扣9天就扣,可是現在連錢都拿不到..請問我該怎麼做? 謝謝

2006-08-10 13:54:3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這樣我大概了解了...可是一定要親自去辦喔...我真怕會有什麼衝突= ="

2006-08-11 13:25:49 · update #1

1 個解答

不合法,依74.5.17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曠工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公司規定不能與法律牴觸。辦離職有一些東西必須交接,當然要親自去,例如簽名;就算他要給你勞健保轉出單,也要你簽字領取。不能就這樣算了印出解釋函,回去辦妥離職,給雇主看勞委會的解釋函,如果置之不理,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2006-08-12 13:19:14 補充:
找人跟你回去啊,請他在外面等。

2006-08-10 17:3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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