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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兩個多月時,還在試用期間提離職(三天前提離職)。老板說他不能接受…要以曠職三天為由開除我。我們會計說…曠職一天是扣三天薪資…意思是我必須被扣九天薪資。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若不合勞基法的話,要搜集什麼資料作為證據…

2006-08-10 10:27:2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onkey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依據74.5.17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另外依勞基法規定,你的確要有預告期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就字面解釋,勞工終止契約時,要依16項第一條預告雇主,也就是十天。但我覺得如果要按字面去判讀的話,你應提十天預告。要不然你問老闆,要多久前才同意,順便給他看勞基法第十五十六條。另外,關於威脅要扣九天薪資,順便給他看勞委會的解釋令如果他堅持要做的話離職之前收集出勤記錄、薪資明細順便跟他講,勞工局見了。

2006-08-11 23:07: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依(74) 台內勞 字第 313275 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因此,曠職只可扣發當日工資,不能多扣,
另外
你工作未滿3個月,依法無須預告期,且你已通知老闆要離職,何來曠職三日之說?
請直接洽詢當地勞工局申訴...

2006-08-12 20:49:43 補充:
所謂第十六條第一項指的是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006-08-12 20:50:33 補充:
第十六條第二項是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十六條第三項是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6-08-12 20:51:22 補充:
Ivan提的那是第一項第一款....

2006-08-10 11:15: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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