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開立一間工程行(員工人數僅2人),在今年3月份請了一名員工,有入勞健保但無簽認任何勞動契約,適用期間表現平平,但正式錄用後發現他喜愛喝酒,雖然不會在工作中喝酒,但有時會因為晚上喝酒過甚,時常導致隔天半醉半醒中工作,影响工作品質,甚至曠職致公司工程停滯(曠職並無達到勞基法連三日或一個月6次),7月28日晚上因不滿本人勸阻不可酗酒過晚,而29日~31日無故不上班(也無來電請假或告知),本人一氣之下想將他開除,但因8月1日出國並無預告對方,直到8月8日回國後告知其表現無法適任於本公司。
但現在此員工要求本公司支付資遣費,請問我公司必須支付他資遣費嗎?
(他在本公司工作已經5個月了)
2006-08-10 19:24:2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lon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動基準法已無適用期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違反以上六點可以不用付遣散費)
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
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
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到職時應簽訂勞動契約。
公司應訂定工作規則及請休假管理辦法確保雇主本身之權利。
2006-08-10 21:4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糖糖~ 4 · 0⤊ 0⤋
julia說的對
都已經連續曠職三天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
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八月八日跟他說
也還在三十天的期限內
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2006-08-11 11:17: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勞基法中的情節重大是雇主最喜歡引用的.但是在勞工局做協調時.有7成是不會被勞工局接受的.除非該勞工有自己寫悔過書.然後再犯....你是可以先等勞工到勞工局申訴後.在開協調會時.跟勞方討價還價.因為對於資遣費一事.勞工局不會做強制性的要雇主全額負擔.因為勞方也有過錯.所以你先有一個上限和下限的金額準備協商.這樣才好辦事.義務調解人
2006-08-11 06:08: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7/29~7/31已經連續曠職三日了,
依勞基法可以直接開除,
不用付遣散費。
2006-08-11 05:11: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勞工加入公司應簽立工作規則同意書,無預告辭退員工條文中有一項就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就無法領得資遣費!!
2006-08-10 19:40:0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