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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來了個員工,才工作9天,其部門主管就反應這員工不適任,要人事單位去處理,叫他不必來上班了,而我們公司原則上試用期是三個月,新進員工進公司也有簽不定期勞動契約,上面註明試用期內如果公司認為不適任,可以不必發給任何津貼、資遣費等請他結束試用....今天這名員工跑回來要領薪水,還說要給他資遣費,並且他說要要回當初報到時候所繳交的身份證影本,請問~這種情形 該發給他資遣費嗎?如果要的話,假設他薪資25000,應該發給多少資遣費呢?另外~報到時繳交的資料可以全部還他嗎?(主管表示那是人事資料,公司需要存檔保管)

2006-08-10 15:56: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emily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依勞委會(86) 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函釋第三點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而勞動契約中不符合法規的部份視同無效,因此是應該以資遣方式付給他資遣費
而此人適用勞退新制,每年年資發給半個月薪資,未滿一年依比例發給,可計算至月,日.
因此資遣費=25000*0.5/12/30*9=312.5....請多給他五毛小費吧....

另外關於資料部份,法無明文規定,但,何必要在這種小地方跟他吵呢?我是覺得他要就給他啦~~~

2006-08-10 16:33: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合約不能與法律牴觸,既然勞基法有規範資遣費,又不在資遣費的除外責任裡,你們當然要付資遣費。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只有員工在符合第十二、第十五條的規範才不用給資遣費,如果是為不適任,只是符合第十一條的第五項,不必給預告期,但沒有說不要給資遣費。因為資遣費只有在員工有第十二、十五條符合的情況下才不用給。進入公司第一天就該視為正式員工,法定福利一項不能少,公司福利可以沒有。到於你那個合約,關於資遣費部份,已牴觸勞基法;這跟兩人互毆先訂生死狀有何差別呢?1.今天這名員工跑回來要領薪水,還說要給他資遣費,並且他說要  要回當初報到時候所繳交的身份證影本,請問~這種情形 該發給他資遣  費嗎?如果要的話,假設他薪資25000,應該發給多少資遣費呢?另外~  報到時繳交的資料可以全部還他嗎?(主管表示那是人事資料,公司需要  存檔保管)  A:領薪水很正常吧,難不成你們還扣發九天工資?    身分證影本不必還給他,因為如果當初你們已經講了是給公司,又    不是借公司,當然就不必拿回。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         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         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         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         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      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我不大會算,照上述,你得先推出一天平均工資,然後照比例計算

2006-08-12 13:56:48 補充:
更正,如果是不能勝任,一樣要給預告期;第十一條是「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以相反的有第五條的不適任,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以要有預告期。但三個月以內,不必提預告

2006-08-10 22:08: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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