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基法第 15 條提到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請問第一項是什麼?
如果是指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那是不是代表不管在一間公司待多久都只要10天前預告就不算觸法 ?
還是員工的離職程序一定要比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契約的預告時間辦理?
即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好心人幫幫忙解答好嗎 ?
2006-08-09 18:37:3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就第16條所述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應該是雇主終止勞資合約的預告期限 !
而第15條不定期契約之勞工契約終止時應參考第16條第一項的"期間"規定 ; 第一項的期間不就是10天嗎?
若以這樣的字面上看 , 應該代表勞工不管在一間公司待多久都只要10天前預告就可以了??是嗎??
2006-08-09 19:07:23 · update #1
如果你工作未滿三個月,基本止不必提預告期,但在下仍建議要事前一週預告。如果你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要十天前預告雇主。如果你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依規定仍是十天前預告雇主。如果你工作滿三年以上,依規定仍是十天前預告雇主。但你如果與雇主有另行約定其他時間,應從其約定;例如簽約時,約定離職要前一個月告知,那麼應以你們的約定為準。------------------------------------------------------------------1.不管是待多久都是十天前預告。 如果不滿預告有無觸法?雖然法令並沒有規定,但你如果今天做完就不來 了,不給公司預告期,很難將手邊的公司文件財物歸還,這樣公司可以告 你侵占。2.員工的離職程序,應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比照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
2006-08-09 19:12: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前提是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006-08-13 19:3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OEO 1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0300309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到底是怎樣ㄋ......跟這個問題一樣
2006-08-09 20:02: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我ㄉ書寫
工作一年內 須在離職前10天告知
一年以上 未滿兩年 須在離職前20日告知
兩年以上 未滿三年 須在離職前30日告知
因為最近要考勞保局 所以問過在勞保局上班的同學ㄋ
但你的問題 我不怎清楚
僅就所知告知
希望有幫助
2006-08-09 18:47: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uahua 3 · 0⤊ 0⤋
要照勞基法,如果公司要給你更優的條件也行,只是勞基法的規定是參考用,也是公司要遵守,最後的底限,最後還是要看公司規定
2006-08-09 18:44:5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飛翔中的水瓶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