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在補習班教國小數學。
老闆跟它講說試用期兩個月核可通過的話。
需要再簽一年約,否則除了把公司發的東西繳回去以外。
還需要另外再罰一萬九。
我知道把東西繳回去是應該的沒錯。
目前還在請她去確認是否有簽到這條罰錢的條文。
但就算有簽約,不續約要罰一萬九這部份。
是否有違勞基法?
可以請知道的人可我一點意見嗎?
2006-08-09 11:21:5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DD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勞基法中沒有任何一條,規範員工與雇主之間不能簽約以及有違約金。2.老闆跟它講說試用期兩個月核可通過的話。 需要再簽一年約,否則除了把公司發的東西繳回去以外。 還需要另外再罰一萬九。 A:口頭約定也屬正式契約的一種,如果你的朋友同意用這種方法進入補習 班服務,那麼契約即成立。 而你如果離職,就是違約,而且19000的違約金,尚稱合理,並與薪水 相比尚還對等。3.除非法律禁止,否則一切准許,勞基法並沒有規範不能有違約金。
2006-08-10 14:17:25 補充:
我的看法是試用期與簽約是在一起的,試用期過的話,要續一年,如果沒有簽就違約。(所以這個違約金是在試用期之前就約定好的,一旦試用期沒過,就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但試用期過了,依當初約定,應再續一年約,如果沒有就是違約)...應該這麼看
2006-08-09 18:12: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看來2個月試用期不知道是雇主試用期還是勞工試用期!
2006-08-09 22:1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裕仁 5 · 0⤊ 0⤋
我的意思是說,她只是試用期通過了,之前簽的約只有說如果試用通過了,就一定要簽一年,否則就要罰錢。
我知道如果跟公司已經簽一年約的話,沒履約要罰錢,但上面這個狀況有點不太一樣,是沒簽一年續約的話就要罰錢,一年約還沒簽,只過試用期,結果也是一樣的嗎?
謝謝!!
2006-08-09 11:55: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D 2 · 0⤊ 0⤋
勞工局針對簽約及違約賠償的解釋如下: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因此他的老闆要求簽約是合法的,如你的朋友同意簽約,到時又違約不做,依法必須賠償.
2006-08-09 17:19:59 補充:
同樣的答案,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合約內容要求再簽一年,本身不違法,所以如已經簽約了,就須依照合約內條款
2006-08-09 11:41: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