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安養中心的工作
我是工讀生(長期)
當初簽約時
主管說一個月適用期
合約上面寫3個月適用期
我做了快四個月
老闆說我不適任(無其他原因)
要我簽離職證明走人
我還沒滿20歲 法定代理人我爸媽
請問勞保有保障嗎
(公司有替我保勞健保)
拜託懂這方面的回答
雖然我已經找其他工作囉
2006-08-09 10:56: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J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只是大學生,勞保沒滿一年,我做了4個月,無故被要求簽離職書,難道只因為不適任就可以叫我三天內搬走,連公辦民營機關,都這麼惡毒,而且是月中叫我走,勞工局能幫我嗎?
他們還叫我填離職原因,我根本不想離開呀
拜託各位了解勞基法的幫幫我
2006-08-09 13:29:40 · update #1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退休金條例第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以上可知
1.由勞基法11條第5款,公司資遣你,你可依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要求資遣費
2.資遣費為:每滿一年年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
2006-08-09 15:53:16 補充:
忘了說,如果你符合"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的話,記得跟公司要資遣證明,在找不到工作時還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可以請領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最長發給六個月。
2006-08-10 10:06:04 補充:
如果是因不適任,雇主是可以資遣你的,而就算去找勞工局,最後談好了續任,你認為往後會工作的愉快嗎?但依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6-08-10 10:06:21 補充:
因你年資已超過3個月,依法雇主必須在10天前告知你資遣,否則必須多付你10天的預告薪資...另外,由於是"雇主"要求你離開的,所以你別簽離職證明,更別填什麼離職原因,簽了的話他們就會說你是自動請辭,不給你資遣費,要請他們按"資遣"來辦,付你資遣費及預告薪資.
2006-08-09 11:47: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所以,第十一條的解釋應該是,除非有以上五項之一,雇主不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他以你不適任為由,因此,符合第五項,但起碼要給預告期十天;或給十天預告期工資。以及依法核算資遣費。(你又簽了離職單嗎?)那資遣費你很難拿得到,因為你簽離職單,雇主可以主張你是自願離職。更因為你簽了離職單,恐連十天預告期工資都沒了
2006-08-11 23:16: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